企业合规之新公司法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合规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3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以来(下称新公司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3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以来(下称新公司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法律从业者已从各角度对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本文将着眼于新公司法第十七条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方面的条款,试分析讨论新公司法对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影响,旨在为企业提升用工合规水平提供有益启发。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该条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以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对于公司组织工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上是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建立工会提出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多数企业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根本原因还是主观上未认识到工会对于企业的用工管理的意义所在,有些企业甚至片面、极端的理解工会的作用,认为工会仅是一味的维护职工的利益,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绊脚石,从而对成立工会心存担忧,其实大可不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工会作为企业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部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帮助企业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方面看,工会存在的宗旨系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修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均应当通知、听取并研究工会的意见。
另一方面,工会也可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经营决策合法性的保障,为企业经营管理合法性背书。换句话说,前述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听取了工会意见或经工会讨论通过,即便个别职工有不同意见,均不影响相关制度或决定的合法有效性,反之则反。同时,当出现劳资纠纷时,工会无疑可为企业在前端化解矛盾,畅通与员工的沟通渠道,方便员工提出诉求,是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避风港。工会成员较普通员工而言,往往对劳动法律等更为了解,能够与企业以及职工双方均保持理性对话,相当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矛盾的缓冲带,多数事项由工会出面与职工或者企业协商谈判,往往更加容易实现良好效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工会对于企业用工合规具有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如能有效利用工会,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非但不会阻碍企业发展,还可能为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添砖加瓦。
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相呼应,再次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以预见,未来职工代表大会将在公司的民主管理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职工代表对于公司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均有一定发言权,甚至有可能左右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职工代表的选任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引发的《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规定,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二者在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没有区别,职工代表大会在具体工作制度方面增加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内容。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协商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那么,职工代表的选举是否有法定程序和要求呢?对此,《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第二大点会前筹备部分详细规定了相关操作流程,现简要概括如下:
01、确定职工代表人数
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同时不少于三十人。如果按此比例计算出的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
02、确定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促进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有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03、确定选区分配名额
职工代表应以分公司(厂)、部门、班组、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企业工会委员会综合考虑职工代表人数总额、各选区职工人数、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要求等,确定各选区的职工代表名额。
04、开展选举工作
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由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各地裁审机关对于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宽严尺度不一,多数地区裁审机关会更加关注规章制度及相关人事决策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对于前端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及召开程序仅进行一般形式审查,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亦有部分地区裁审机关对于职代会讨论内容以及工会决议内容,甚至职工代表、工会委员选定的流程均会进行详细审查。建议企业关注自身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以及裁审口径,配套制定适合于企业自身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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