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简称《节能审查办法》),同时废止了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原《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新的《节能审查办法》有了很多变化,取消了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进行了下放。
在新的《节能审查办法》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手续该如何办理,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的建设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笔者在本文中进行梳理和阐述,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节能审查概念
节能审查是指为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节能审查意见将成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如下:
二、节能审查流程
笔者根据《节能审查办法》,绘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图如下:
(一)编制节能报告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咨询机构编制节能报告。2017年10月11日国家节能中心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附件1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该指南对如何编制节能报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二)提交节能报告时间
《节能审查办法》对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构提交节能报告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间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建设单位结合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间要求和下文提到的节能审查时间,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决定提交节能报告的时间。
(三)节能审查机关权限
相较于《暂行办法》而言,《节能审查办法》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类管理,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具体权限如下:
项目分类 | 节能审查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投资项目 |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表中第三类“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机关具体权限需要结合各省制定的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来确定,比如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5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四)节能审查时限
《节能审查办法》没有对节能审查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时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的时间除外)应如下图所示:

三、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根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发改委提高了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门槛,部分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笔者结合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归类如下: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 |
耗能少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的项目。 |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 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节能审查机关对上述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也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是建设单位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四、法律责任
(一)未批先建
对未按《节能审查办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规申报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拒不落实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