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职工待遇、诉讼仲裁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较为严重。在疫情蔓延的背景下难免会产生职工招录、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职工无法提供劳动、返岗等一系列现实的企业管理问题。为此,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永伦劳动法苑团队律师全面整理了疫情背景下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管理全流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一定的解读及梳理,并将疫情背景下涉及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分成若干板块,近期以连载的形式在律所公众号推送,以期给众多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指引,但因有关事项属于新型法律问题,实务中对有关规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争议。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职工因此次疫情在隔离期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对于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职工,单位应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支付标准工资。
2、职工在隔离期被确诊后,其工资将如何确定?
各地针对此种情况有不同政策标准,根据江苏省的规定,此时职工计入医疗期,按照医疗期待遇进行工资发放,对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从疫情区返回,单位要求其在家自我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单位要求对从疫情区返回的职工进行隔离,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后果,在此情况下视同职工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必要时,可以视工作性质,与职工协商安排在家在线进行灵活办公。
4、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以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与职工协商采用休带薪年假、或安排调休方式进行隔离,并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职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应以双方协商为主,且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5、企业已通知职工2月10日复工,但返徐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职工结束隔离期间或经治愈但仍需在家休养,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若职工持有病休证明,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则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涉及医疗期的,享受医疗期待遇;无病休证明但确有需要的,可安排调休或协商使用带薪年假等方式。
7、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除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外,可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假,带薪年假期间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江苏省规定待岗期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具体以当地的规定与标准为准。
8、因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职工,此期间工资应当由谁承担?
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10、因疫情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工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人社部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1、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在江苏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12、企业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是否构成拖延支付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由此可见,在疫情消除后,企业应当在征得工会等部门的同意后对延期支付工资向职工进行说明,可附条件暂缓支付职工近一个月的工资。如有不同政策规定出台,以相关规定为准。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职工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同时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的,应与员工协商,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主确定的休息日,在此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且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仍应该发放生活费。企业采取缩短工时的,亦需与职工协商一致,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内容由永伦劳动法苑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和整理,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意见。如与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政府部门规定为准;期间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如有政策文件后继出台各项不同的政策,以相应政策为准。
徐州新冠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集锦(连载二)--工资待遇篇
作者:杜长春 刘恒武 刘莹 李欣来源:永伦律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职工待遇、诉讼仲裁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