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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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或利益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股东权利被损害、公司陷入表决僵局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投资人得不到好的投资回报,自然想退出公司。

导读
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或利益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股东权利被损害、公司陷入表决僵局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投资人得不到好的投资回报,自然想退出公司。股东退出也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股东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如何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股东权利被损害、公司陷入表决僵局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有的股东自然想退出公司,请问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原因有什么?
A 股东退出公司,大致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自愿退出。股东不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或因自身资金原因,不愿再继续投资公司。
2.异议退出。由于对公司发展方向、经营策略、经营管理或人事、财务等存在异议,异议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或协商约定,向其他股东或公司转让股权而退出。
3.强制退出。因股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约定,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通过约定程序,强制将其进行除名。比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等。
4.公司解散或清算。公司因经营困难或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清算并注销。股东在清偿完公司债务后,依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从而退出公司。
Q 具体退出方式有哪些呢?
A 依据不同的情况,股东退出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又分成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某股东要退出,可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种方式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操作便捷度上是最有优势的。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而对外转让则是指拟退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除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对外转让在程序上相对复杂。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另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也视为同意转让。
2.公司减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希望退出公司,但无法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人,且也不满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可回购条件时,经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东退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减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次要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另外,如果拟退出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有瑕疵,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由公司回购股权。(1)异议退出。《公司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且明确了股东可以对针对如下事项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另外,如果回购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法》还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在回购上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2)约定退出。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时,可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约定退出条件,如出现某种特定情形时,原股东及公司需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投资人退出公司。此种方式退出条款又称为 “对赌条款”。
4.解散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的路径分为法定解散和起诉解散两种。法定解散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里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下面几种情形,公司可以自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一经解散,所有股东也就可以退出了。由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定解散的情形,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还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但要注意起诉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Q 如何避免股东退出纠纷?
A 股东退出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对股东退出的方式、价格等作出合理的规划。
1.提前制定退出机制。
公司设立或引进新的投资人时,可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比如需要退回的股权比例、退回形式、退回价格等,管理好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实践中,因每个地方的工商管理机构的不同要求,要在章程中对上述条款进行约定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可考虑通过股东协议予以约定,将公司法方面的问题转换为合同法层面的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来解决相关问题。
2.支付合理的退出价格。
退出股东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投资人,对公司经营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在股东退出时,应承认退出股东的历史贡献。因此,在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回购退出股东所持股权时,应给出一个合理的受让价格,根据股东的贡献价值或股权价值,在公平对价的基础上给与适当调整。股权回购价格可通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溢价,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对应的价值,或者公司最近一轮投资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确定。
3.约定股东退出时的违约条款。
股东退出一般都是伴随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的,因此,为了防止退出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手续或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可以在退出机制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以此增加股东退出的违约成本。
延伸阅读 公务员投资入股相关裁判规则
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
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可享有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被登记为显名股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商法律的行为效力,且已经退休离职超过两年,违反管理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已消除,应确认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公司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但该行为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其原始股东资格的不存在。且现三人已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公司不再存在公务员作股东的情形。
4.公务员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不会因公务员身份而有所差别。
5.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之规定约束的主体是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干部;不得参与的营利性组织的范围不包括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担任职务是否违规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获得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孙逸多:《5000字干货教你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路径!》,转载于“ 天同诉讼圈”公众号,2018年7月15日。
2.唐青林等:《公务员可否投资入股?》,载于“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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