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聘请个人担任项目监理?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公司能否与退休职工签订《临时用工服务协议》,聘请个人担任公司工程项目监理职务,每月发放监理报酬呢?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监理项目,如属于必须监理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选定呢?

前言
公司能否与退休职工签订《临时用工服务协议》,聘请个人担任公司工程项目监理职务,每月发放监理报酬呢?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监理项目,如属于必须监理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选定呢?其次,如不属于必须监理或必须招标程序选定监理公司的情形,能否聘请个人担任公司监理呢?
一、哪些项目必须进行监理呢?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以下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哪些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监理公司呢?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规定,如该工程监理项目达到上述必须招标的要求,应当针对该工程监理项目进行招投标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监理公司。
三、如工程不属于必须监理的项目也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选定监理服务的项目,那么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能否聘请个人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应当聘请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因此个人不能承接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
同时,如工程不属于必须监理的项目也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选定监理服务的项目,但公司仍然想要实行监理,则仍然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综上,即使该个人属于退休人员,非公司劳动者,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公司聘请个人承接监理服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而不是通过劳务用工协议并支付劳务工资的方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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