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十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下面,一起来看本期典型案例。
案例四:多幅美术作品整体使用著作权侵权判赔标准认定
杨某某与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虽然案涉25幅作品均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但因杨某某在创作、使用时均将该25幅作品视为一个整体使用,故对于赔偿损失数额应将25幅作品视为一个整体考虑,结合案涉25幅作品的性质、商业价值、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绘制了案涉25幅美术作品,属于“趣味定律”系列图片,该系列图片是以人生哲理为主题,通过漫画的形式阐述不同的人生哲理。涉案图片主要内容为一个戴眼镜的卡通小男孩,25幅图片的每一幅下方分别标注“备份定律”“沉默定律”“地位定律”“动力定律”“惯性定律”“合作定律”“混乱定律”“价值定律”“结局定律”“金钱定律”“快乐定律”“旅游定律”“苹果定律”“人生定律”“失眠定律”“时间定律”“受辱定律”“谈话定律”“痛苦定律”“危难定律”“幸福定律”“寻找定律”“游戏定律”“愚蠢定律”“指责定律”和一段解释定律的文字。2010年12月27日,杨某某通过站酷网的实名账号“天朝羽”发表的文章《2011新年快乐!趣味定律25条!》中首次发表案涉25幅作品。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认证文件显示,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某生活汇某某站(微信号:nx0952114)”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的文章《25个趣味定律》中使用了案涉25幅作品。2022年4月26日本案开庭时,该文章浏览量为565次。2022年4月27日,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包含案涉25幅作品的文章删除。
裁判内容
杨某某系案涉25幅作品的著作权人。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杨某某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作品,侵害了杨某某的著作权,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杨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杨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等因素,同时考虑虽然该25幅图片均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但由于杨某某在创作、使用时均将该25幅图片视为一个整体使用,故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将25幅图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酌定某生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为大众提供便利,市场主体也越来越注重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形象宣传和产品销售。但作为公众号注册人,应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慎重使用和管理微信公众号。该案认定案涉25副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利于规范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亦综合考虑了案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整体使用情况和侵权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五: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认定
上海某文化科技公司与幻境艺术馆、第三人某某永创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承办单位: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著作权进行权利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对视听作品的使用行为、利用行为应在第二十四条的权利排除基础上,结合使用目的、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再创作性合理融合方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基本案情
上海某文化科技公司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惊险之旅》(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0月2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2-I-10240394)、《海洋奇遇记》(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1月3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2-I-10226436)、《狂野之旅》(创作完成日期2021年3月10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21-I-00151589)的著作权人。幻境艺术馆系个体工商户,抖音平台“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银川店)”用户经营者。幻境艺术馆于2023年3月15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娱乐性展览等,并以有偿视听体验为主要经营内容,获取经济收益。2023年4月,幻境艺术馆与第三人某某永创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达成平台代运营服务协议,委托第三人为其进行推广服务,后抖音达人“娜娜带你吃喝玩乐”、“睿睿小可爱”等在个人抖音账户中发布推广幻境艺术馆的视频,视频标注地址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视频内容显示幻境艺术馆内播放《惊险之旅》、《狂野之旅》等作品部分内容。2023年5月5日,国威公司对幻境艺术馆及部分抖音达人的抖音网页保全证据进行公证,后起诉幻境艺术馆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也称为视听作品。抖音用户达人发布的视频标注地址为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视频中显示幻境艺术馆经营场地对国威公司视听作品进行了部分使用,属于利用国威公司视听作品的行为,但幻境艺术馆经营场所主要以视听体验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以此获取经济收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该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不高,亦未体现再创作的合理融合,其未经国威公司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播放原告的权利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伴随自媒体产业日益发展壮大,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发布视听作品日益增多。对此类著作权使用行为的定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区别,并结合使用目的、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再创作性合理融合等,以有助于对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予以甄别,并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及使用人的权利。
商标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六:商标权保护要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保护
上诉人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承办单位: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双方合作时合意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开发楼盘项目,且已经行政审批,被诉侵权商标作为案涉楼盘项目名称来源合法。合作终止后,鉴于楼盘名称不仅用于商业运营,还用以作为地名标识的特殊性,在相关行政机关认为楼盘项目无法重复进行名称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为保护公共利益,不应认定继续使用案涉楼盘项目名称构成对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取得第49261221号“某某小镇”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4月27日。贺兰县“某某小镇”住宅系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2006年开发建设。自2005年至2017年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曾荣获“十强企业”“诚信建设功勋奖”等荣誉。2013年9月30日,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与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案涉项目,项目名称永久性确定为:某某小镇东区。2015年6月16日,三方签订《三方协议书》,对项目房产进行了分配。2019年年底,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某某小镇东区(B区)”5#至16#住宅楼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后各方当事人协议某某小镇东区整套工程、销售手续及业主办理不动产证等手续仍延用某某小镇东区(B区)项目名称,小区对外名称及小区内外标识变更为新名称,项目后期对外宣传推广使用新的项目名称。2021年3月15日,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就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的某某小镇东区申报名称为“某某华府花园”,予以审批同意。同年6月29日,该局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认为“某某小镇东区(B区)”与“某某华府花园”存在重复命名情况,决定撤销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的“某某华府花园”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与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某某小镇东区”的房产绝大部分已出售。现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以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某某小镇”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案涉楼盘项目中使用“某某小镇”源于与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的合议,已经行政审批,该使用行为来源合法。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案中,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虽对案涉楼盘项目名称变更进行约定,但未得到相关行政机关准许,案涉项目名称未能改变并非宁夏某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作为所致,其没有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宁夏某达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案涉楼盘项目运营之初基于合作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在双方合作终止后,虽达成变更项目名称的一致意见,但该意见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鉴于案涉楼盘项目的开发运营状况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案涉楼盘项目的名称不宜变更,也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作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十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