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00时10分左右,姚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宜阳县某道路行驶时,与同向在前由陈先生驾驶左转弯掉头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陈先生、电动四轮车乘坐人申先生、郑先生受伤。事故发生后姚先生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0时到宜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说明情况。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出具证明:姚先生无主观逃逸,无酒驾醉驾等其他违法行为,认定姚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电动四轮车乘坐人郑先生受伤严重,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姚先生垫付90000元。
郑先生的妻子三年前因事故造成三级残疾,有残疾人证。
案件处理
承办案件的董晓英律师认为郑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方承担。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郑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小型轿车驾驶人姚先生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事故发生前,郑先生的妻子已是三级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还有其他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董晓英律师主张郑先生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五分之一计算,共计10357.3 元,获得法院认可。
郑先生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颅脑损伤残疾等级为十级;腰椎骨折残疾等级为十级。
律师团队计算郑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45171.59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郑先生155171.59元。(扣减姚先生已垫付的款项)
事故前妻子已残疾,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