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该笔费用。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是作为普通劳动者应该知道的常识。本篇通过“职工自愿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意外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三种情形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免责进行讲解,以供用人单位、劳动者对此进行学习及参考。
1、职工自愿承诺不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多数用人单位会与职工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自由协商处理,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以此排除缴纳社保。
如:职工认为自己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时,也有一部分是需要自己出,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自己实际所得工资较少;
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将所需要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自己,进而向用人单位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对于上述所举示例,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职工工伤的认定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工伤认定时,也不会考虑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是基于职工自愿放弃,还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因素,更不会以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综上,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工与劳动者并不享有私自协商处分的权利,签订的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由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己全额承担。
2、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虽未能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意外险的情况。
但该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属于雇主责任险,并不能减轻或是免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为职工,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仍可以兼得获取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与社会保险本就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认为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待遇。
有的用人单位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虽然该险种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相应赔偿责任,但该险种的赔偿范围及金额仍不能涵盖工伤保险待遇的所有范围。
3、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职工发生工伤,仍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和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呢?
实则并不是,用人单位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该笔费用。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是作为普通劳动者应该知道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