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莆田中院发布4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生动展示莆田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原告赵某桂与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赵某桂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鞋底” 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并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2230815863.X,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赵某桂诉称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中销售的跑步鞋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其所售商品均从合法正规途径购进,并提交了所售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网页截图及品牌授权复印件。
裁判理由及结果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的鞋底与涉案专利属同类产品,两者在整体造型、轮廓形状、视觉设计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赵某桂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原告赵某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随着网络经济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是常见购物方式,莆田某贸易公司提供的所售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截图的内容,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晰,符合交易习惯,可据此推定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无主观过错,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支付原告赵某桂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故判令被告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网络经济发展,越来越多销售者选择从网络上进购商品,如果一律要求销售者提供进货合同、发票或货单等证据证明所售产品来源合法,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利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本案结合交易惯例,通过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来源网页截图及品牌授权复印件依法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对引导销售者加强对所售商品来源审查,鼓励权利人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原告某山泉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某山泉公司的“某山泉”于2006年11月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有涉案“标贴(无气苏打水)、瓶(无气苏打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案涉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期间,某食品公司未经某山泉公司许可,销售包装装潢与某山泉公司“某山泉苏打水天然水饮品(白桃风味、柠檬风味)”构成高度相似的被诉侵权商品,按照一般购买者朴素的审美观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发生两者之间的识别混淆。某山泉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销售相近似装潢的饮品并要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山泉公司提交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证据,其司主张权利的“白桃风味”、“柠檬风味”商品装潢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过比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装潢与权利商品的装潢,在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视觉上无较大差异,按照一般购买者朴素的审美观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发生两者之间的识别混淆。二者商品皆为饮品,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某山泉公司的权利产品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区域,结合其合理维权支出酌情确定某食品公司共计赔偿给某山泉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并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某山泉公司不服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实践适用中,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充分考虑了侵权商品仅于某县区乡镇销售、上架的商店多在乡村便利店,销售区域及范围有限,销售金额不大,结合2020年以来全国疫情防控的影响,侵权商品对某山泉公司可能造成的竞争优势降低、商业信誉的贬损以及某山泉公司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合理酌定赔偿数额,既填补涉诉企业市场价值损失,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又合理考虑实体企业的生存空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有效引导企业高质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力度。

案例三:原告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告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是第14905606号、第3719774号“
”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盼盼食品是北京冬奥会官方包装零食赞助商。被告郭某未经许可,在网店中销售商品标题“盼盼礼盒送冰墩墩雪容融钥匙扣书包挂件超萌公仔情侣2022款礼物”,在商品详情页使用“盼盼”注册商标,实际收到的商品为冰墩墩和口罩,由此产生纠纷。
裁判理由及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冬奥会的赞助商,与北京冬奥会及其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具有一定相关性。郭某在销售商品的标题及商品详情介绍中多处使用“盼盼”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及注册商标冬奥会赞助商的影响力的意图,给福建盼盼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对福建盼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郭某赔偿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9000元。
典型意义
体育赛事等全民关注的活动具有极高的曝光度,其吉祥物等周边产品也蕴含着较大的经济价值。部分经营者借活动的热度和影响力、赞助商与活动的联系,利用赞助商的商标、原有产品等,误导、暗示消费者,进行捆绑销售等,谋取利利益,给赞助商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成为盛大活动中的不和谐因素。本案旨在告诫经营者蹭热点、打擦边球的短期经济收益虽然可观,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制裁,亦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冬奥知识产权国际形象方面的担当作为。
案例四: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莆田某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
南京同仁堂公司自1955年起将“南京同仁堂”作为其企业简称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中成药、营养保健品、百货、洗化用品等。2006年9月29日,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字号“南京同仁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南京同仁堂公司调查发现莆田某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洗发水、染发剂、牙膏等洗护产品,认为莆田某贸易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网店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南京同仁堂”字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莆田某贸易公司变更网店名称,停止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莆田某贸易公司认为,“同仁堂”字号是北京同仁堂公司优先注册,南京同仁堂公司重组设立后使用“同仁堂”字号,其行为本身存在商标侵权,且莆田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商品不在南京同仁堂公司经营范围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存在侵权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同仁堂公司多年来将“南京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南京同仁堂”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南京同仁堂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故可认定“南京同仁堂”为南京同仁堂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网络平台的店铺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以及引导消费者搜索产品的作用。莆田某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中冠有“南京同仁堂”、“旗舰店”字样,其销售的洗护产品等也在南京同仁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该店铺名称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南京同仁堂公司或与其存在关联。故莆田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莆田某贸易公司变更网店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南京同仁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给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莆田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南京同仁堂”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法院认定莆田某贸易公司注册含有“南京同仁堂”文字的网店名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权益,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彰显了法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莆田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莆田中院民三庭来源:莆田中院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莆田中院发布4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生动展示莆田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