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关注哪些事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主要约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践,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章程中应予关注的事项进行梳理及提示。
01 公司基本信息
本文所指公司基本信息是指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内容。在财务公司的实践中,通常将上述内容列入章程总则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基本信息需与工商登记中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02 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章程中载明。[1]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受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限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开展业务。
03 股东及股东会
(一)股东事项
1.股东基本信息
财务公司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践中,财务公司根据股东数量情况及偏好等,列明上述信息的方式常见有如下三种:
(1)股东数量较少时,直接在某个条款列明,例如:
A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XX条:公司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其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1、xx公司,认缴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2、xx公司,认缴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
(2)股东数量较多时,在章程中以列表形式列明,例如:
B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XX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累计出资

(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合计

XXX

XXX

XXX


(3)股东数量较多时,在章程末尾以附表形式列明,例如:
C财务公司章程末尾载明,
附:股东单位及出资额明细

xx有限责任公司

xxx元

出资时间:2020年x月x日

xx有限责任公司

xxx元

出资时间:2020年x月x日

xx有限责任公司

xxx元

出资时间:2020年x月x日

xx有限责任公司

xxx元

出资时间:2020年x月x日

合计

xxxx元


2.股东权利与义务
章程中通常需要载明的股东权利及义务。与其他类型公司类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权利、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的权利等。关于股东的义务,核心为出资义务,此外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上述公司股东共有的义务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一项特殊的义务,即资本补足义务。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股东应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章程中载明。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二条之规定,财务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之规定,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关于该义务,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表述,例如:
A财务公司章程中表述为,当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xxx(股东名称)承诺,当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B财务公司章程中表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xxx(股东名称)董事会同意书面承诺:在xxx财务有限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C财务公司章程中表述为,股东承担以下义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公司的母公司董事会依据其对中国银保监会的书面承诺,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投入,并按增资的具体情况,调整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与股权比例。
(一)股东会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通常而言,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与方式及其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可以行使下职权:[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章程还可以约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例如,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
A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有权审批对外捐赠或赞助;
B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金额人民币xxx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者本会计年度累计金额人民币xxx万元以上(含本数)对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事项;
C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有权批准向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与召开方式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章程中应当载明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程序和方式。
定期会议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例如约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举行。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通常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但可以由章程自行约定,通知内容通常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章程中可自行约定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4]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均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3.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除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外,其他审议事项的议事规则的可由章程进行规定。
04 公司党委
财务公司应当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财务公司的在制定章程的实践中通常会将设立党委、开展活动载入章程,但是详略不一,例如:
A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B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的管理费中支取。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如果财务公司为国有企业,则依据2020年12月31日新出台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党组织,[5]并且应当在章程中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6]
05 董事及董事会
(一)董事事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董事需要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资质要求,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其确定与变更需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准。
章程中一般需要规定董事的选聘方式、任期等内容。
(二)董事会事项
1.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章程中一般需要规定董事会的组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的职权包括:[7]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章程还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例如,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
A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有权批准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B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在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任何新的细分业务品种,并按规定报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或备案;
C财务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重大融资、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其他重大担保方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除外)。
2.董事长
若公司拟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需要在章程中特别予以载明,并且可以规定董事长的职权,例如:
A财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会议;
2、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协调董事会下设机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采取措施;
5、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表签署该等文件;
6、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财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和召集、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议事规则
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根据《公司法》四十七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根据《公司法》四十八条之规定,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外,章程可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行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06 监事及监事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监事或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载明监事的人数、任免方式、任职期限(三年)。关于监事的人选,需要注意的是监事不得兼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章程中应当规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除《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监事会职权的一般规定,章程可规定其他职权。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三十六条之规定,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07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资质要求,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其确定与变更需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全部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章程中一般仅规定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性地在章程中列示,例如规定公司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章程中一般需要规定总经理的选聘方式、任期、职权。经理的职权包括:[8]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财务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其职权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拟将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需要在章程中特别予以载明。
08 其他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章程中除上述内容外,通常还需规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劳动人事和职工权益保护、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内容,在起草和修订章程时应尽量保证章程要素的完整。
参考法律法规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4.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5.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参考文献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2]参见《公司法》第二十条
[3]参见《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参见《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5]参见《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6]参见《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7]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8]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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