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怎样“和平离婚”?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合同签订履行时,由于地质条件、政策变动、发包人资金情况亦或者承包人施工组织能力等原因,存在较多工程无法继续履行甚至停工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合同签订履行时,由于地质条件、政策变动、发包人资金情况亦或者承包人施工组织能力等原因,存在较多工程无法继续履行甚至停工的情形。这时候,针对后续合同履行、工程进度、已完工程量确认、施工质量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发承包双方极易发生争议。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施工方主动或被动中途退场的情况也常常发生。
正如一段婚姻结束离婚一样,施工合同的中途解除往往也伴随着“一地鸡毛”。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带大家看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工程项目价款究竟如何确定?
01 施工合同解除的2类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约定严格遵守合同、积极履行合同,除非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定解除权由《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①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806条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主体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并非只要一经发生就可以解除合同,其限度必须要达到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的程度,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此外,因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当事人是否可以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民法典》第563条、806条规定了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发包人提供的主材等不合格或没有尽到协助义务、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其他违约行为等多种情形。
②约定解除
对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因发承包主体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此,我们以示范文本为例举示,以供参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可知,承包人按因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02 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除非双方明确在解除协议中约定已完工工程量以及计价规范,否则大概率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规范通过鉴定方式解决。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造价如何确定,我们总结了各地高院不同的观点:
①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值作为结算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②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③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或者按比例折价法计算,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
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
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④根据停工原因,分别按照不同方法计算未完工工程价款。
《湖北省高法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
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未完工的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往往是通过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实际已完工工程量确定。但也存在以定额标准计算的例外情形。
(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2010“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03 发承包“和平离婚”的3点注意事项
发承包双方在行使解除权时,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注意事项,具体包括以下3点:
①应在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期限范围内提出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在解除权期限范围内向对方行使解除权,并保留相关凭证。
②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
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可以通过通知或诉讼方式行使,因此对于暂无诉讼打算的解除权主体建议采用向工商注册地或合同约定地址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切勿仅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
③解除权行使同时,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解除通知后,作为行使解除权一方要尽可能通过签署书面解除协议的方式,对已完工程量、已完工工程造价、付款条件、剩余材料归属以及违约金、损失等问题进行约定。
若双方无法确定已完工程量,对此承包人必须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方式留存统计,必要时候采用公证方式予以确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