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的区别及优势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届止2013年底,中国共有25.24万名注册律师,律所20442家。其中,普通合伙所14371家,特殊普通合伙所46家,个人所4649家,国资所1376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届止2013年底,中国共有25.24万名注册律师,律所20442家。其中,普通合伙所14371家,特殊普通合伙所46家,个人所4649家,国资所1376家。在这些数量众多的律所中,虽然公司化律所目前数量较少,但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公司化律所代表了未来律所发展的方向与趋势。本文拟通过分析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的区别,简要阐述公司化律所的优势所在。
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公司化律所采取了一整套管理措施,改变了传统律所的粗犷管理模式,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和律师的管理,使律所成为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团队协作的整体,从而实现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
一、管理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其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律所主要由合伙人组成,没有提成律师。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各自带若干名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开展律师业务。对于这个团队的律师或律师助理的薪资主要由合伙人承担,故相关的聘任、薪资、解聘、奖惩事项等,主要由该合伙人个人决定和管理,律所一般不参与。而对于合伙人,则主要由合伙人会议进行管理,但现实中合伙人会议往往只对律所的成本分摊和收入分成等几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对于合伙人的管理、业务开拓、合伙人分工协作等往往是空白。二是提成制律所,即执业律师挂靠在律所名下,挂靠律师办理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交纳管理费,剩下的收入归律师自己所有。律所只是向提成律师提供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提成,而对于提成律师如何拓展业务、如何办理业务等几乎不进行管理。
传统律所在管理架构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师”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律所主任成为管理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开拓案源、办理案件,又要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往往没有精力进行管理。故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两种极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权独揽,律所成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无法管住,导致合伙人各自为政,管理极为混乱。
针对传统律所管理混乱,尤其是难以对合伙人进行管理的问题,公司化律所借鉴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采取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基本管理模式为:律所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公司的股东会),在合伙人会议下设律所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的董事会),在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个业务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律所情况设立诸如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考评委员会等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克服律所主任一人管理律所的弊端,依据类似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对律所进行统一管理。律所的所有人员,包括合伙人都应当接受管理。统一进行人员招聘、统一对人员进行考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分配。
二、业务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业务模式上往往采取单打独斗的方式,即一个合伙人往往要靠个人资源获得案源,在进行营销时也只能靠自身,做业务则主要是带着自己的团队进行,提成律师则更是靠自己进行。大多数律师由于生存压力,只要是案件往往都会接手做,导致一个团队在有刑事案件时做刑事案件,有劳动法业务时做劳动法业务,有公司业务时做公司业务。合伙人之间不仅难有合作,甚至会相互争抢案源,导致恶性内部竞争。由于传统律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分担成本和分成的关系,律所对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在业务开拓、业务办理方面很少提供帮助。
但公司化律所则有两个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一是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公司化律所强调专业分工,具有从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经选举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专门从事律所相关事务管理,而不再从事具体律师业务办理;具有社会活动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合伙人则专门从事市场开拓和社会活动。在律所内部按照业务领域不同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所有执业律师都按照各自能力、爱好等因素划分到各个业务部门之中。而且,律师一般只从事该业务部门的业务,不再从事其他领域的法律业务。即便是该律师介绍的案件,只要不是其所在业务领域,就应当交由该案件对应的业务部门办理。这种方式能够让律师专心钻研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专业化律师,可以极大的提高业务部门及其律师的执业水准。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跨专业法律事务,则根据该法律事务所涉及的专业部门不同,让所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例如,在处理一起重大涉外并购事务时,就需要律所的并购部、国际部、税法业务部,甚至诉讼仲裁部律师通力合作,才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从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律所整体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公司化律所能够统一调配律所资源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从策略所实施公司化模式的经验来看,由律所组织资源进行广告宣传、文章写作、书籍出版、举办活动等,让律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同时,公司化律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律所的合伙人和律师进行宣传,而一般不需要合伙人和律师自己花费时间、金钱进行宣传,让其集中精力从事所在业务部门的业务。这种律所整体品牌建设让众多高端客户认可其专业能力和品牌,从而带来大量的案源。事实上,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对于一个传统所,一般公众往往只知道这个律所的主任或明星律师,但并不知晓这个律所名称。而对于公司化律所,人们往往只知道律所很有名儿并不知道或很少有人知道该律所的主任是谁。这就是律所品牌的价值所在。
三、分配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的分配体系相对比较简单。对于提成制律所,律所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师的一定费用,用于办公成本支出,剩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所有。传统合伙制律所类似,也是由律所合伙人分担成本(包括团队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剩下的归合伙人所有。现实中,这种提成比例非常高,往往高达70%以上,扣除成本后,律所往往所剩无几,故传统律所本身一般很少能积累资金。这是一种“高分配、低积累”的方式。由于律所本身资金有限,故其很少能从律所整体层面进行律所管理和品牌建设。
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不同,其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积累”的方式。公司化律所一般杜绝提成或提成比例非常低,主要以合伙人和律师的贡献为标准进行分配。由于不实行提成或提成比例很低,公司化律所一般都给合伙人和律师发放工资、提供社会保障,并在年终按照其贡献再进行分红或资金等分配。为了衡量其贡献,公司化律师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考评制度,并通过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评。考评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业务创收、案件办理效果、品牌建设等,不同的公司化律所还会根据该所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考评标准。
四、律所文化建设不同
传统律所在文化建设方面一般不太重视,但公司化律所则通常十分重视文化建设。这是因为打造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律师团队,打造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大家认同的律所文化是不可想象的。公司化律所往往合伙人、律师人数众多,彼此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差异,甚至存在矛盾,而律所文化建设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将合伙人和律师凝聚起来,增强律所认同感和归属感,吸引更多人才加入,最终提升律所的整体软实力和品牌。在律所文化建设方面,目前公司化律所都做了大量工作,如创办律所刊物、定期进行体育活动、举办新年晚会等等。
五、总结
与传统的提成制律所相比,公司化律所的优势十分明显。通过公司化管理、专业分工、考评和分配制度以及文化建设,公司化律所可以吸引数量众多的优秀合伙人、律师,激发其工作热情,在提升各自专业能力的前提下,极大提升公司化律所的客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律所的品牌效应,从而在激烈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这些成功的公司化律所能够聚集数千名优秀律师,创造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业务收入,其实力堪比大型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合伙人、律师个人也得到极大提升,获得丰厚收入。可以说,公司化是目前律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代表了未来中国律所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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