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8月15日,王某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李某的起诉状。原告李某要求王某连带偿还王某设立的A公司的货款900万元。王某认为,他虽然是A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的负债与股东无关,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遂以此理由出庭抗辩。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A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李某900万元。因A公司无力偿还,法院后应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了王某的房屋。
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分析
2017年至2020年的大数据清晰显示,股东被起诉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至2020年年度案件近34216件: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股东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比例达92.45%。
可见,一人有限公司对投资人(股东)而言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公司涉及诉讼被要求承担债务,一人股东往往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股东个人就会被判决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的治理尚不能达到股东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程度,股东往往不能举证两者财产相互独立。这也是原告胜诉率高达92.45%原因所在。
解决方案
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若为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可以设立控股公司。
企业风控必备之公司法小知识第一期:为什么要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案例 2019年8月15日,王某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李某的起诉状。原告李某要求王某连带偿还王某设立的A公司的货款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