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遍布杭城大街小巷的小黄车如今已不见了身影,其中“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一案”也一直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裁判结果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根据判决书中描述的案件情况: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姚某在莫干山路与余杭塘路交叉口,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启用了本案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公司)投放的“0f0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在骑行至莫干山路于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报“120”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某死因为: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某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泰国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7月27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天津行诺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死因进行调查。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某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
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故该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我司无法受理您的报案索赔,特此通知”。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姚某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从医院诊断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对其死亡均无过错行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赔偿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并且,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众多学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该条的根据引人深思。
笔者认为
侵权案件的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例外,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也就是说不论过错而分担损失,故适用第二十四条必须满足上述四要件当中除“过错”之外的其他三要素。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某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有过错行为。从医院诊断姚某为猝死的情形看,姚某和拜克公司对姚某的死亡均无过错行为,本案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范畴,不能推定拜克公司有过错,故原告姚某某、郑某某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被告拜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缺乏依据。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笔者认为法院认为姚某的死亡与被告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与结果有事实上的触发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小争议,有学者认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个别案例中也许能让受害者得以补偿,但从整个事件上来看却缺失了真正的公平,如此让富者补偿穷者,生者补偿死者的方式,对于补偿者来说难论公平;而也有学者认为:公平原则本身就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各种因素去调节一个相对公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社会本身就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原则”的适用就是去弥补一些一般规则以外的不公平。
那么假设猝死、意外发生在其他经营性场所时,死者、伤者同样支持了相关的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也需要给予补偿呢?比如高速公路上行驶遭遇泥石流、交通工具上、经营场所内猝死……似乎很难回答。我们时时刻刻都在讲公平,都在追求公平,就像大家对于小黄车案的关注度始终不减,事实上专业学术探讨就如同普通民众心中法感情的争辩一样,我们在探讨中学习、在探讨中升华,由社会促进法治的进步。
由“小黄车案”浅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罗玮来源:智仁律师

曾经遍布杭城大街小巷的小黄车如今已不见了身影,其中“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一案”也一直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裁判结果引发了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