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损失未经保险公事定损能否获得理赔?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每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一般情况下,当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应当由责任方及时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每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一般情况下,当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应当由责任方及时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那么,如果事故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当事人还能否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吗?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仲艳彬为车主为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中心,车牌号为京G58828的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投保(下简称:孝义支公司)。后驾驶员金春明驾驶车该车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京路2号的集运站围墙及大门门垛撞坏。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仲艳彬找北京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集运站修复了围墙及大门门垛,修复工程费用为36900元。后仲艳彬多次找被告协商保险理赔事宜,孝义支公司以不认可北京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分析】
2013年7月9日,仲艳彬为车牌号为京G58828的华菱之星HN4250G37CLM3牵引汽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在孝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B)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M)覆盖B。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11日0时起至2014年7月10日24时止。
2013年8月15日上午9时左右,驾驶员金春明驾驶事故车辆,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京路2号路段的集运站围墙及大门门垛撞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春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仲艳彬委托北京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集运站围墙及大门门垛进行了修复。
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记载工程预算总价为37095.27元。
修复工程完成后,仲艳彬实际向北京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900元。
【法院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仲艳彬保险金三万六千九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院认定】
仲艳彬与孝义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内容。
孝义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对投保车辆因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依约进行赔付。
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仲艳彬因交通事故为第三者实际垫付工程修复款36900元,上述费用属于孝义支公司的理赔范围,现仲艳彬要求孝义支公司赔付保险金36900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以事故发生后未定损为由,提出仲艳彬所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的抗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孝义支公司关于诉讼费不予承担的意见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仲艳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3)房民初字第1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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