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胡某开办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一般先收取对方定金或预付款,再向对方发送加工好的木枋。在胡某的木材加工厂成立后不久,因经营不善,收取了多名货主的大量货款却无力发货。为弥补资金漏洞稳住购货人,胡某于是隐瞒其根本无履约能力的真相,设法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木材运输合同,后骗取合同定金、预付款、货款等共计17.02万元。
胡某陆续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欺骗对方货物已发送,将所骗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开销,致使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不久之后,胡某见债务越来越多,无法自圆其说,更无力经营木材加工厂,于是逃匿。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所律师在此提醒各位:
“诈骗”在法律上不仅仅指“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所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在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下,不应该铤而走险。本案中胡某无力发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在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除合同,尽可能降低双方损失。而不是目无法纪,最终身陷囹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作者:徐黄平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胡某开办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一般先收取对方定金或预付款,再向对方发送加工好的木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