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由罗某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1年5月,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其中罗某认缴新增资本300万元,其妻孙某梅认缴新增资本100万元,于2011年5月17日前一次性缴足。罗某、孙某梅委托第三方代为出资400万,并于验资完成次日将400万元的验资款转出。
2019年6月5日,孙某梅之兄孙某兵以0元的对价受让了罗某与孙某梅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为孙某兵。
此后,A公司陷入困境,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后,代表A公司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请求罗某、孙某梅立即向公司缴纳抽逃的出资款,并要求孙某兵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某及孙某梅应当补缴出资,孙某兵应对罗某及孙某梅的补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具体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罗某及孙某梅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二是孙某兵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争议焦点一,抽逃出资即未经过法定程序取回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法律规制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使公司具备市场主体的资质,强化公司信用,保障商事交易和债权人利益。因此,股东出资一旦进入公司,就应当遵守资本维持原则,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回。本案中,罗某与孙某梅在验资完成次日将擅自将出资款转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应当依法返还出资款。
对争议焦点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条规定,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孙某兵受让罗某与孙某梅抽逃出资的股权,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权?第二是孙某兵对股权出资瑕疵是否知情?
对第一个问题,实务中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区分了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第十八条对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是否也由受让股东承担并没有明确,应当严格按照文意理解,受让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终1795号民事判决。观点二认为,抽逃出资应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畴,理由如下:
其一,从概念上看,抽逃出资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的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形态;其二,从后果上看,公司设立阶段未出资与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均侵害公司独立财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行为后果均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规制未出资与抽逃出资源于维护与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目的。持观点二的典型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8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认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进一步细化为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人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采纳第二种观点的判决数量逐渐增多,本案法院也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抽逃出资的瑕疵股权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
对第二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将以下几类受让人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出资瑕疵:出让人与受让人同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近亲属、公司股东与公司员工等几种关系或者受让人未支付股权对价获得高价值股权。综合以上案例,“应当知道”需要结合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关系、受让股东有无采取必要的审查措施综合考量。本案中,孙某兵与罗某、孙某梅存在亲属关系且以0元受让了出资义务为400万的股权,法院遂依法认定孙某兵对股权出资瑕疵知情,应当对罗某、孙某梅的补缴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受让后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瑕疵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未按期出资的股权;第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价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权;第三,从未出资的股权;第四,出资额度不足的股权;第五,并未实际交付出资、虚假出资的股权;第六,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股权,抽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四、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受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核实出资情况:在决定受让股权之前,尤其在从公司其他股东或亲属处受让股权时,核实转让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如发现上述瑕疵出资情形,应立即停止交易或要求转让方进行补正。
2、签订书面协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与转让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含对出资情况的确认、转让价格的确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尽量避免0元或低价转让。建议明确约定如因转让方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导致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转让方应最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新公司法下,受让出资有瑕疵的股权有什么风险?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由罗某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