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数据管理和存证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目前主要以电子合同、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内容等为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目前主要以电子合同、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内容等为表现形式。
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电子证据日益成为企业在日常交易及经营活动中留痕存证的主流证据形态。企业从签约到履约的商业全过程都可能以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实现。所以当纠纷发生时,大量的电子证据就成为最常见的证据形态。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统计,在涉网著作权纠纷中,仅有不足21%的案件的证据经过传统公证,79%的案件都是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等方式固定证据。
之所以出现前面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性,企业自主采集、保存、提供电子证据容易被对方质疑,也不容易被法官采信。另一方面,传统的线下公证形式又存在时间长、效率低和成本高的固有缺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提供的电子存证方式应运而生。
这些平台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具备采集、保存、提供电子证据的功能,当事人可以利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并提供电子证据,而且第三方平台还具有高效、便捷、可自行操作等种种优势。目前,利用电子存证平台固定和提交的电子证据已经被司法实践大量认可,电子存证的运用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法律人的必备技能,也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可,电子存证也逐渐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手段转变成为企业非诉法律事务管理的日常操作。
一、电子证据的保全存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电子证据固有的易篡改、易消失的特性,使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容易出现诉讼中举证失败的情况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电子证据并没有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原件”特征,无法直接通过感官被感知和辨别,只能借助电子设备才能被识别。而且,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固定和提交都需要借助软硬件系统,保全存证具有的技术性较强,当事人操作不慎就容易因真实性、客观性被质疑而无法被诉讼中采信。
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易消失特性,也使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失败。诉讼中,我们也经常会看到当事人举证失败的场景:
提交了网页、聊天记录、电子订单等截屏打印机,但因为并非证据原件,在对方质疑客观性、真实性的情况下,当庭演示却显示“404,您访问的网页不存在”,或者内容已经被删改。
当事人保存在自己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即使对提取过程同步录像,但因为系统清洁性检查等原因,法官仍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当事人保存在手机里面的聊天记录,因为某一次系统默认的清除缓存或者因为换手机而不小心删除,导致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比对……
由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存证需要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电子数据实际上已成为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载体的情况下,因为保全存证的不足,在诉讼中却无法发挥其证明效力,或者仅仅成为佐证事实的辅助证据。
二、传统的线下公证保全电子证据,因时间受限、周期长、费用高的弊端,无法实现即时取证、固证的需要,更无法满足企业对电子证据留痕存证的日常管理需要
目前,在诉讼中提交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大多数会被认可其客观性、真实性,能够避免当事人自行收集保持电子证据的弊端,但公证保全电子证据也有其时间受限、周期长、费用高的客观缺陷。比如:
互联网上出现了侵权信息,此时公证处已经下班,等到上班时间再公证保全,侵权信息可能已经被删改;
企业的商业交易通过线上进行,涉及交易过程的海量电子数据都进行公证保全,费用将非常高昂。尤其是在诉讼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公司会犹豫公证费花的值不值;
再如,企业在日常风险管控中需要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订单等进行留痕存证,此时不可能采取委托公证处持续进行公证的方式;
所以,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的时间滞后特点无法满足即时取证的需要,也无法成为企业日常风险管控能选择的方式,公证的方式和电子证据易篡改、易消失的特性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三、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特点
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再将源文件进行加密保护,再将加密后的源文件与操作时间绑定,以此来证明某个时间点确实有相关数据存在,这一过程就是电子存证。
目前国内出现了众多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例如“可信时间戳”“存证云”“安存语录”“e签宝”等,它们根据自己的技术条件和业务重点,形成了自己的业务模式,解决不同场景下电子证据的存证保全需要。
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一文的总结,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1. 在主体方面,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中立性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有的仅是向当事人提供一种保全手段、保全操作方法,例如可信时间戳,当事人在可信时间戳网站注册为用户后,自行按其指定的取证规范步骤自行操作进行取证,可信时间戳的经营者并未实际参与取证过程。有的虽然参与当事人的取证过程,例如存证云平台,但其存证系统对所有人同等开放,且其手机、固定行为也是按照系统事先设定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并不受取证时的主观意志左右,其中立地位仍然能够保证。

  2. 在取证行为方面,第三方数据平台自身并不产生电子证据,其仅是提供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取证服务,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第三方数据平台本身不产生电子证据,其仅是借助技术手段将本已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保存,并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电子证据损毁、被篡改。
    各电子数据平台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保全流程、操作模式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所基于的技术原理基本上是一致的,都会采用密码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中的对称算法、非对称算法、哈希算法、加密传输、云存储等等,并会利用国家是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确定保全时间,这些技术原理为认定所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奠定了基本可靠的基础。

  3. 在取证时间方面,既可以事后取证,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取证
    第三方数据平台既可以因诉讼需要对已经存证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因这种收集、固定时间比较靠前,因此所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更为可靠、可信。

  4. 在取证效果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而且能够24小时随时操作,不受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的限制,符合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需要
    第三方数据平台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终端随时操作,当事人可以24小时随时使用电子数据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而且效率很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完成电子证据的固定,这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非常重要,因为电子证据易篡改、易消失,如果不能随时固定,可能就会被删除、损毁。另外,这种保全的费用也较低,例如可信时间戳,每加盖一个时间戳只需要支付十块钱,做一份网页保全,全部花费几十元足矣。如果使用安存语录、存证云进行保全,当事人除了花费一定流量费用,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5. 在所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方面,并无法定的证据推定效力
    第三方数据平台仅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取证手段和方式,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保证了所取电子证据在取证之后能够保持完整、不被篡改或损毁。从法律效果看,其所固定的电子证据仍只是一种证据。并不因为利用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或有第三方的参与而具有特殊的证据推定效力,其能否被采信仍然需要进行质证、审查和判断。
    四、司法实践对第三方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持开放态度,司法解释、司法判例也认可电子存证技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可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方式进行证据存证。
    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对可信时间戳认证、区块链取证等电子存证方式认可的案例。
    如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利贝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2民终03722号案件,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证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被篡改,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8)浙0192民初81号案件,法院认为“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这项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自身也在探索利用科技手段保障电子证据的可信度,2018年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目的是解决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和验证问题,使电子证据全生命周期客观和可信赖。
    五、电子存证对公司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和管理的积极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存证的开放态度和积极评价,无疑也给公司在日常法律事务中管理电子证据拓宽了思路和给出了新的解决路径。
    例如,电子存证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用通常涉及如下场景:
    重要交易文件的谈判过程和谈判背景留存(包括语音形式和邮件形式);
    对各方当事人履行行为(尤其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留痕(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情况拍摄等等);
    对企业依法履行合规义务进行留痕(例如电脑操作记录等等);
    面对群体性纠纷、员工离职等敏感事件的留痕;
    需下载至本地的电子邮件、实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像的管理和固定等……
    前面主要列举的是传统领域的几个工作场景,如果企业本身就处于新兴领域,例如从事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大数据等行业,则合规过程中涉及到需要留痕和固定的证据就更为必要。
    所以,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保全和管理已经成为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工具。如何在适当的场景中选择合适的存证工具,并为可能的诉讼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也将成为这一时代法律人共同的必修课。
    参考资料
    1.“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17年7月28日发布于公众号朝阳知产
    2.“对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观察和思考” 李自柱(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2018年7月6日发布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众号
    3.“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2019年9月21日于云栖大会发言
    4.“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版)”,来源: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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