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税务篇(十三)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社保税务篇 13 企业与职工做出的社会保险折现协议,是否能免除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作为税务部门结案的依据?

社保税务篇
13 企业与职工做出的社会保险折现协议,是否能免除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作为税务部门结案的依据?
企业与职工达成的社会保险调解协议可以按照内容分为三种类型:
(1)企业与职工达成社保费折现协议,即企业以现金的方式给予职工补偿,双方就此形成书面协议。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因职工和企业的约定而免除。即社会保险费折现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对于此类折现协议,对此税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企业和职工;
(2)因社会保险无法补缴,职工与企业达成补偿协议,约定企业以现金的方式补偿因社会保险无法补缴造成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诉人社会保险无法补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此类纠纷,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3)职工投诉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同意补缴,双方形成和解协议。如企业方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可以补缴社会保险的,由税务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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