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三):可撤销情形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四)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 1.原告资格 2.可撤销事由 3.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 4.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 5.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 6.

本节目次
(四)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
1.原告资格
2.可撤销事由
3.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
4.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
5.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
6.起诉时限
(五)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1.公司决议纠纷的含义
2.公司决议纠纷的管辖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公司决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
5.法律依据
(四)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
1.原告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适格原告资格要件,只要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即可,且不受表决权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2.可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知,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包括:
(1)关于会议召集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2)关于会议表决方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3)关于决议内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属于无效决议。
3.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
考虑到撤销公司决议的成本以及公司决议被否定后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挑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后半部分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会驳回股东撤销公司决议的诉求,继续维持公司决议的效力。符合公司决议“裁量驳回”的要件如下:
第一,可裁量驳回仅针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方面的程序瑕疵,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虽然属于《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可撤销事由,但法院对其并不存在适用裁量驳回的空间。
第二,上述程序方面“仅有轻微瑕疵”,可以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比如,《公司法》第41条要求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召集人可能仅提前14日通知股东;又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而实际情况是以电话或网络通讯的形式发给了所有股东等情况。这些情况虽然属于程序瑕疵,如果没有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应当认定为法院可以“裁量驳回”的“轻微瑕疵”。
第三,“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这需要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是指程序瑕疵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即该程序瑕疵的存在不改变公司决议的原定结果。
应当注意的是,“仅有轻微瑕疵”与“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两项要件属于叠加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也就是说,程序上的瑕疵即便完全不影响决议的结果,但只要这项程序瑕疵属于对股东程序权利的重大损害,法院也不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是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属于程序上的瑕疵。由于公司决议撤销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程序上的瑕疵,因此,撤销原因与决议不成立原因所涉及的程序瑕疵如何区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决议可撤销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价值不同。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问题,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一项决议缺乏基本的成立要件,则无所谓效力评价的问题。
第二,从瑕疵程度上看,总体来讲,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比较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后者的程序瑕疵非常严重,以至于决议不能成立。
第三,从瑕疵原因看,决议可撤销的事由除了程序瑕疵外,还包括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后者的事由仅限于程序瑕疵。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的程序瑕疵,可能因程度的区别形成不同类型的决议瑕疵。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可能因为瑕疵的严重程度而转化为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例如,纯粹的表决计算错误属于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如果因为表决权计算错误,使本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的公司决议得以通过,则构成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5.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
实践中,同样的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可能会因为程度的不同,导致公司决议分别属于可撤销的决议或不成立的决议。甚至因为程序瑕疵导致决议内容可能违反《公司法》,决议属于可撤销还是无效也难以区分。股东可能因为对公司决议及法律理解的不专业,在本应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况下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或决议不成立之诉,而导致其后续重新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时除斥期间已经经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征询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保护股东权利和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6.起诉时限
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对此,《公司法》第22条明确规定,股东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与延长。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小股东可能不知道相关公司决议,待小股东得知公司决议时,已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一般来说,股东不知道相关决议的存在,都是因为会议在召集、通知时蓄意遗漏了股东。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决议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可以通过决议不成立之诉予以解决。
(五)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1.公司决议纠纷的含义
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引发的纠纷。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机关的决议无效、不成立和撤销制度。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公司决议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相应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公司决议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该级案由下,又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
2.公司决议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中,除了前文论述的原告应适格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3条对被告、第三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4.公司决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这一条规定了公司决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但基于法院有限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原则,该规定在正式颁布时被删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规定,行为保全是指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责令相关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对于财产保全更多的是侧重于避免判决难以执行,而行为保全更多侧重于避免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公司决议之诉中,如果公司决议的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的要件,可以考虑申请行为保全,阻止公司决议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决议之诉中的行为保全问题,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法官较少遇到这类的行为保全申请、缺乏处理经验等原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并不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尝试。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建议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说明事态的紧迫性及执行公司决议的不利后果。
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5条;
《公司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条第6条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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