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邦达公司)与广西南宁环汇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环汇公司)通过线上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二条委托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服务、分拣包装服务、代收货款服务、保价服务、报废服务。”该合同加盖有双方电子章。其后,南宁环汇公司(甲方)与京邦达公司(乙方)在线签订了《补充协议》,亦均加盖有双方电子章。
该电子合同的签约流程为: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e-contract.id.com,使用京东APP扫描二维码登录,或者录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2.登录成功后,页面显示用户填写注册信息,所有录入信息均必须填写,可以选择身份是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公司)还是个人,并按要求填写并提交。3.电子章申请,公司/个人需要申请电子章。填写企业法人的姓名,负责盖章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系统会给盖章人的手机发送一条含有6位数字的验证码的短信,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4.点击合同列表菜单,系统会自动显示该用户名下已经签署和待签署的合同文件,用户可以点击单个文件进行在线预览和查看。在文件待签署的时候,可以点击文件名称在线查看确认,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签署”并输入验证码后,系统会自动进行合同签署。签署完成后可以在线查看,相关交易方的盖章。
京邦达公司另提交《天威数字证书服务声明》及其《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证明天威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对数字证书享有独立的使用权。用户使用证书产生的权利,由用户享有。南宁环汇公司提交南宁市富盾印章制作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电子印章制作证明,称其电子印章系2020年5月26日才办理的,备案机关系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
2020年4月10日,京邦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宁环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服务费410696.5元并支付违约金123208.95元。
案例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29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京邦达公司与南宁环汇公司之间签订的的《配送服务合同》系在南宁环汇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后,审核通过,添加南宁环汇公司信息,按照线上签约流程完成的签订。南宁环汇公司主张其对上述签约并不知情,与其公司无关的意见,一方面根据南宁环汇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卢诗伟与罗胜银、唐微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南宁环汇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系南宁环汇公司同意并将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交给了罗胜银与唐微,故应视为南宁环汇公司认可了罗胜银与唐微以南宁环汇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对罗胜银与唐微进行了授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因此南宁环汇公司与京邦达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即便南宁环汇公司辩称罗胜银、唐微超越其授权权限的说法属实,现南宁环汇公司认可其确实向罗胜银、唐微交付了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故在罗胜银、唐微持有南宁环汇公司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文件的情况下,京邦达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亦构成表见代理,故南宁环汇公司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律师法律分析和建议:
电子合同并不是新鲜话题,早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事活动中。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防止疫病扩散,商业线下洽谈、签约、交易行为将减少,行为成本也将大幅提升。电子合同因其线上性、低成本、高效性等优势,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商事交易方式的最优化选择。我们为您提供了如下法律分析和建议: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界定和实践
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数据电文这种书面方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4)数据电文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目前合同电子化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形:1.传统书面方式的升级,即将纸质合同打印盖章签名后相互扫描传输或电传电邮,并留存相关扫描件或电子文档;2.完全合同电子化方式,即双方均通过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或存储平台)完成合同的签订和存储。第1种情形是当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带来的最大司法问题是合同原件的举证和认定,尤其是在诉讼阶段。一方面,违约一方往往否认合同的存在或成立,给守约方维权带来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合同洽谈、订立、存证、履行等方面未形成合理的标准流程,法律缺陷漏洞较多。第2种情形为许多业务标准化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平台企业普遍采用。有的企业自建电子合同系统(但采用第三方存储),有的企业采购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包括电子签章,合同内容固定(时间戳等),合同文本存储,举证协助服务等。随着司法实践判例的丰富,相关举证证明实践逐渐完善清晰,司法认可度逐渐提高,但由于存在一定技术和成本门槛,所以小微企业对此的接受度和普及度还不是很高。
(二)电子合同交易方式的法律建议
1.确认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的约定明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当交易双方采用更为高效的电子合同方式,必须首先确认双方约定明确的数据接收系统,如电子邮箱地址、微信账号等,而这种接收系统是否为实名制也会影响到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2.确认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受系统所有人的关联性。关注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受系统的登记所有人,如微信账号(采用实名制)是否为对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或业务经办人。这种与对方企业关联性越高,则关联性越易证明,对于涉及电子合同的诉讼举证就更为有利。
3.尽量保留双方盖章纸质原件,并注意保存交易相关记录资料。除了保存电子合同原件,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一定的前期后期履行行为,其中涉及的往来电子邮件、通信记录、通话录音;必要时与对方沟通变更或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因疫情而可能引方企业资金链断裂、资信下降等经营困难的,应及时跟踪对方履力,必要时及时追回货物或应收款。同时,要完好保存合同履行中形成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尽量借用第三方作为存储方,提供证据证明力。企业可以使用第三方云服务,当下云技术已日趋成熟,服务产品种类多样契合市场需求,技术受认可度高,能够保证数据安全,适合用于存储数据电文证据。除此之外还有法律上主体独立的关联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系统,该类公司专门实施电子合同的管理存储工作,其关联性保数据安全,其主体独立性能够使其具有中立性。
(三)“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六步”完成电子签约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规定了一份合同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等一些技术要素,如何以合同为核心,将身份认证,印章采集,合约展示,电子签章,防止篡改,数据保全等难题,着实成为一个紧迫的现实难题。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此,我们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根据IDG提供的独立报告,进行了一番细致的调研,既要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还要快速地完成业务场景对接,能够实现合同本地化存储和企业印章的安全管理。
经过我们多次考察与调研,认为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在该领域有如下特点:
1. 国家级权威认证-完整电子签资质。拥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18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商用密码,电子政务等方面等的权威认证。
2. 电子签行业开拓者。在行业内率先拥有全资控股CA牌照机构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发起国内率先商用电子存证区块链联盟,建立电子文件全新存证模式,最早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互联网法院、仲裁委完成系统对接,实现电子文件签署全流程实时取证、固证、出证服务,首批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的电子合同平台,可查事实判例最多,近130家法院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网可查判决书超1000个。
3. 金融级安全保障,确保用户信息及合同安全性。有可靠的私钥保护技术,确保用户身份无冒充,加密传输与存储技术,确保了用户数据完全保密,嵌入式SDK技术,确保原始文档安全不会泄露,分布式区块链证据保全技术,确保了合同证据无篡改。
鉴于以上优点,我们瀛之志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和法大大电子平台达成深度合作,破解了合同谁签的?盖的什么章?签的啥?怎么签的?想抵赖?咋证明?等现实难题,为客户实现法律服务+科技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在实际签约中能够达到除了无需下载任何软件并且支持SaaS,Open Api以及私有化部署外,还能够兼容H5网页,不受终端限制,实现随时随地在线签约的效果。
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在设立之初,就将数字化作为我们律所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连云港市本次疫情期间,一家公司在买卖合同履行时发生欠款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损失将高达百万。该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找到瀛之志律所,意向委托我们解决。如果按照传统模式,该委托合同需要盖章、打印、快递...等,显然疫情的出现,客观条件并不允许,客户即将面临损失,但是瀛之志律所提前完成了数字化的部署,顺利通过线上签约,目前案件已经在顺利开展中,当事人都在感叹电子合同带来的便利:“足不出户,业务如故”。
2019年7月3日,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邦达公司)与广西南宁环汇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环汇公司)通过线上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二条委托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服务、分拣包装服务、代收货款服务、保价服务、报废服务。”该合同加盖有双方电子章。其后,南宁环汇公司(甲方)与京邦达公司(乙方)在线签订了《补充协议》,亦均加盖有双方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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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京邦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宁环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服务费410696.5元并支付违约金12320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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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京邦达公司与南宁环汇公司之间签订的的《配送服务合同》系在南宁环汇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后,审核通过,添加南宁环汇公司信息,按照线上签约流程完成的签订。南宁环汇公司主张其对上述签约并不知情,与其公司无关的意见,一方面根据南宁环汇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卢诗伟与罗胜银、唐微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南宁环汇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系南宁环汇公司同意并将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交给了罗胜银与唐微,故应视为南宁环汇公司认可了罗胜银与唐微以南宁环汇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对罗胜银与唐微进行了授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因此南宁环汇公司与京邦达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即便南宁环汇公司辩称罗胜银、唐微超越其授权权限的说法属实,现南宁环汇公司认可其确实向罗胜银、唐微交付了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故在罗胜银、唐微持有南宁环汇公司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文件的情况下,京邦达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亦构成表见代理,故南宁环汇公司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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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数据电文这种书面方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4)数据电文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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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合同相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的约定明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当交易双方采用更为高效的电子合同方式,必须首先确认双方约定明确的数据接收系统,如电子邮箱地址、微信账号等,而这种接收系统是否为实名制也会影响到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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