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嘉君,许久不见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我呢~
这么久没出现是因为我在精心策划独属于我的栏目!来来来,灯光音响统统走起,我的新栏目要闪亮登场啦~
隆重推出我的新栏目——“小嘉说案”!今天和之后的每一个周五,我都将跟大家分享一个行政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希望能用轻松愉快的方式帮大家解决工作中的疑惑。准备好了么,嘿喂狗~
小嘉君我最近在信息公开部门工作,
上个月,我,被诉了……
事情是这样的:
之前我收到了一份申请,要求公开某房屋的全部征收材料。作为业务小能手,处理此事so easy~出登记回执,发信息协查函,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简直驾轻就熟。但因时间紧任务重,第一次到期前,我没能作出答复。但这根本不是事儿,找领导批准延长答复期完全合法。
在电话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小嘉我思虑周全,特别注意证据保存,通话全过程录音get√。最后到期前,我将《延期告知书》和《答复告知书》一起邮寄送达。
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呢?
那就是——延期告知送达超期。原来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延长答复期限必须在第一次到期日前,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虽然我在答复时送达了书面《延期告知书》,但在第一次到期前,仅通过电话形式,口头告知了延期事实。法院认为我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最终败诉。
所以,各位行政机关的同僚,以后做延期告知的时候,绝不能仅通过电话口头告知,一定要在第一次到期日前,将书面的《延期告知书》当面或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信息公开延期可以电话告知么
作者:王安怡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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