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主张婚内抚养费之长期医疗费案例分析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背景 男女双方孩子被脑科医院确诊为儿童孤独症,双方因夫妻矛盾也存在较长时间的分居,女方认为男方在分居期间并未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故起诉至男方所在地法院主张300余万婚内抚养费。

案情背景
男女双方孩子被脑科医院确诊为儿童孤独症,双方因夫妻矛盾也存在较长时间的分居,女方认为男方在分居期间并未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故起诉至男方所在地法院主张300余万婚内抚养费。
案件结果
女方当庭变更诉求请求:本案仅主张孩子婚内医疗费,经过法庭调解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孩子现阶段产生的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孩子后续产生的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男方对孩子享有相关探视权。
案件经过
女方带着孩子长期单独生活过程中产生了较多的医疗费,女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男方承担300余万元孩子长期治疗费用,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医疗相关证据不充分,为此协助当事人梳理和整理孩子花费的基本证据,同时也指导当事人向医院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孩子目前已花费医疗费具体数额、未缴纳医疗费具体数额,并且提供孩子入院治疗的就诊记录、确诊记录等辅助材料。直至开庭我方准备孩子医疗费的花费仍然是截至现在的总额,并不包括今后的相关费用票据,我方又在诊疗过程中恳求院方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以及专业医疗建议,出具孩子医疗期间以及治疗方案,根据院方出具的材料显示:孩子需要终身治疗,具体治疗方案也做了详细的说明。
为此代理人向被告以及法庭说明情况,希望法庭能够主持目前孩子已花费医疗费,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长期医疗费的承担分担调解,男方提出过往曾经给女方相关财产可以支付孩子医疗费,另外女方也将相关房产出租,因此女方应当有足额自己可以支付孩子相关费用,经过法庭的释明和多轮调解最终双方就孩子当下产生的医疗费以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全面达成一致意见,其间男方提出很久没有见到孩子,双方也在法庭建议下就孩子目前探视问题一并达成一致意见,写入民事调解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相对比较满意案件的阶段性结果。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苏0102民初17***号
原告: 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 B,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 C,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诉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C与原告法定代理人B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生子A于2019年出生。现原告因治疗花费了相应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但要求与B各承担一家一半。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C在原告A申请解除对C的财产保全后7日内,支付原告A截至2024年7月10日止在南京脑科医院的治疗费102950元给法定代理人B。
二、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提供A自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止在南京市儿童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凭证后,由被告C按A的实际支出费用承担50%,于原告A申请解除对C的财产保全后7日内支付给法定代理人B。
三、对于原告A后期因治疗在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C与法定代理人B各承担50%;征得被告C与法定代理人B同意后,对于A因治疗需要在其他医疗、康复机构产生的费用,由被告C与法定代理人B各承担50%。上述费用自2024年7月起,由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先行垫付,被告C凭票据按季度结算支付给B (于每年的9月、12月、3月、6月,每月25日前结清)。
四、被告C自2024年7月10日起,每周探望原告A一次,每次一天,于每周的周六早上9时自B住处接走A,晚上20时将A送回B住处;法定代理人B负有配合义务。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44元(已履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A法定代理人B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
附相关婚内抚养费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鲁法案例【2023】397
导言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否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让我们通过槐荫区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江小某。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争吵,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江小某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江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其母亲方某称自己目前为照顾江小某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江小某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故江小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
江某辩称,其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医疗费的支出、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应否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江某虽然与江小某母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2022年1月开始,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江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据其提供的医疗发票,其因治病花费大额医疗费5万余元。其生活费、医疗费均由母亲一人承担,江某未对江小某进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应认定此期间江某对江小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江小某要求江某支付抚养费和大额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江某应支付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数额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在分居期间,方某独自承担了抚育江小某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方某与江某的经济状况、江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由江某支付江小某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抚养费共1.4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江小某已经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的数额为5.2万元,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由江某和方某共同负担。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江小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
判决作出后,江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不能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非对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而是将一方掌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使用权用于抚养孩子,此时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不矛盾。一方若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来逃避抚养义务,不应得到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案例二
5月21日,武功法院武功法庭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本案的原告父母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母亲拒绝向原告履行抚养义务,经审理后武功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某系原告小张的母亲,与二原告孙张某某于2011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其母亲李某某于2015年10月离家出走后,8年来对原告不闻不问,未尽过作为母亲的抚养教育责任,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原告的父亲张某某是一名普通农民,收入微薄,仅靠张某某的收入无法维系原告生活学习,故诉至法院请求母亲支付自2015年10月至今对原告的抚养费。
庭前、庭审及庭后,法庭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原告抚养费给付问题,协调原告与其母亲主动联系,摒弃前嫌,母子相认,并向被告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抚养费的法律知识及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后果,但被告拒不配合。
最终法庭认定,2015年10月,被告无故出走至今未归,自201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原告起诉期间,被告未曾探望、照顾过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以上规定,武功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离家出走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06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不当的做法对子女的心灵都是伤害。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抚养,双方之间都有无法割断的血缘相连的亲情,不当的做法对子女的心灵都是伤害,因此,在涉及子女教育、生活等方面,父母应多交流沟通、妥善处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