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至今,历经两次大修订和四次修正, 其中2023年的修订是第二次大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较多,既有新增又有修改,对公司的影响较大,那么在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公司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呢?又应如何应对呢?下面,笔者将一一给大家解析。
(注:本文未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述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01: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新增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相比修订前的《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要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中选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的第十一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职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过错追偿规则。
笔者认为,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可在过渡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考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将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的法定代表人规定增加到公司章程;发现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可在修改公司章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
02: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相比修订前的《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条规定打破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不走繁杂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僵局,减轻了对公司正常运行的影响。
笔者认为,将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内容增加到公司章程,有备无患。
03:公司将可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可以核查、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做好相应准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则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在过渡期内可以核查、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做好相应准备。
04:公司将要接受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公司在过渡期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尤其会计凭证是财务的重要文件,不规范的公司可能对会计凭证管理缺失,进而无法向股东提供查阅,届时可能会被股东起诉。
笔者认为,公司在过渡期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05:公司将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公司在过渡期可以核查、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做好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应准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规定,明确了公司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包括表决权,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修订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解释明确权利限制的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对于表决权未明确规定。本次修订的第五十二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争议。
笔者认为,公司在过渡期内除了核查、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外,修改公司章程时还应注意将除权制度详细增加到公司章程,尤其是宽限期应明确规定。
06: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将可以选择单元制或者保留双元制,公司在过渡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筹划将来公司治理的机制选择。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将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己选择治理模式,可以继续保留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元结构,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必须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还强调,审计委员会必须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创新的选择单元制或者保留双元制,意义一是在于有助于外资公司走进来和中国公司走出去,接轨国际;二是适应不同公司的不同要求,因此公司在过渡期可以思考两种机制的利弊,根据公司的自身需求选择单元制或者保留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07:公司将可以选择简易减资,公司在过渡期可以根据经营需求筹划将来公司在融资上的方式选择。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此条是新增了公司的简易减资制度。
笔者认为,就公司融资层面,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融资的方式是先转让股权再增资,而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融资的方式可以是简易减资后再增资,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更加便利融资,减少不必要的减资成本和风险,公司在过渡期时可以筹划将来公司融资上的方式选择。
08:有限责任公司做好接受股东用股权、债权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准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条规定,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权、债权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有意接受股权、债权出资的,可以先启动评估程序。
09:有限责任公司将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可以核查、了解公司债务情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做好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应准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除了核查、了解公司债务情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外,修改公司章程时还应注意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详细增加到公司章程。
10:股份有限公司将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将应采取实缴制出资方式、将可以发行无面额股、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增发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对前述事项可以做出筹划及做好相应准备。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笔者认为,上述四个新增的法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股份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对前述事项可以做出筹划及做好相应准备。
公司法实务专题一: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前,公司需关注的十大问题及应对
作者:徐肖烨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