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是为了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是为了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因此,作为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01 诉讼时效的期限
《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案件类型
《民法典》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民法典》196条规定的案件类型以外,权利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03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及后果
《民法典》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由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了法定的权利行使障碍的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还有六个月的期限。
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则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即原来请求权的法定诉讼时效为3年,在该诉讼时效届满前出现了中断情形,则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还有三年的期限。
04 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
对权利人来说,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则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则权利人还是享有胜诉权。
对义务人来说,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是否提出由义务人自己决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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