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四、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 国际仲裁界有一句名言,“The 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arbitrators”,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

四、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
国际仲裁界有一句名言,“The 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arbitrators”,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确实,由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就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仲裁员被认为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毫不过分。
关于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严格资格条件与普通资格条件。前者的典型是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后者是大多数国家的作法,仲裁发达的国家往往如此。仲裁员主要是靠自觉和荣誉感仲裁纠纷,前述分野值得深挖文化根源。
1994年《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为了保证仲裁质量,以《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为最低标准,有针对性地对仲裁员资格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这表明,一方面《仲裁法》只用一个条文规范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失之简单,另一方面,在信用缺失的社会,公众和法院对仲裁还没有建立起足够的信心之前,对仲裁员提出更高要求无可非议。
尽管规定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条件,但1994年《仲裁法》对仲裁员问题重视不够。这很可能是立法者对中国仲裁实践了解不多造成的。理论上讲,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枢纽,如没有合格的仲裁员,仲裁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正如法国贵族、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勒邦1895年(Gustave Le Bon,1841-1931)所指出,“灾难的发生是由于人民的素质差”。为此,在修订1994年《仲裁法》时,立法者应记住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并考虑以下问题:
1.现行的强制名册制应否改为推荐名册制,让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产生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2.仲裁法除了规定仲裁员的积极条件外,还应否规定必要的消极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3.除了静态的仲裁员条件,仲裁法如何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4.仲裁法应否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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