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保证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三者十分容易混淆,本文带你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我国法律上对于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则,法定为补充,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是不同的: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即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此时,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若债权人并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存在一个“转换”: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也就无诉讼时效可言,所以,保证期间一旦经过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即起到了阻碍诉讼时效起算的作用。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此时,保证期间就失去作用,开始按照《民法通则》(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计算诉讼时效,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也就意味着,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
(二)保证期间和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相互独立,各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当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期间是否有效?这是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一种看法认为,此种约定无效。
如果允许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其实质效果是以约定排斥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这既有悖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也游离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及其效力规定的本旨。
另一种看法认为,保证期间多长,纯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保证期间并非时效期间,其长度应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及复函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付志超来源:瀛尊律所

司法实践中,保证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三者十分容易混淆,本文带你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