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分类摘要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注: 1、案件名称的第一个数字是本摘要对案件的编号,后面小括号内的数字是最高院公布时的原始编号,“十大-数字”表示该案属于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其编号,“五十典型-数字”表示该案属于五十件典型案件及其编号

注:
1、案件名称的第一个数字是本摘要对案件的编号,后面小括号内的数字是最高院公布时的原始编号,“十大-数字”表示该案属于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其编号,“五十典型-数字”表示该案属于五十件典型案件及其编号;
2、查看【最高院: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
一、诚实信用原则
1、(五十典型-47)【侵权使用获得的知名度不能得到支持(异议成功)】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原告申请注册“福联升”商标——被告内联升拥有在先商标“内联升”——原告主张“福联升”与“内联升”不构成近似——“福联升”已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最高院认定商标构成近似——“内联升”为驰名商标,同行业应合理自觉避让——“福联升”不予核准注册——最高院——福联升诉商评委及内联升鞋业
2、(五十典型-16)【侵权使用获得的知名度不能得到支持(构成侵权)】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3M”注册商标——被告常州华威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使用“3N”标识——被告聂少杰销售该产品——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50万元——浙江高院——3M公司等诉华威公司等
3、(五十典型-46)【违法使用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驳回异议)】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
“赖茅”商标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划归茅台酒厂所有——茅台酒厂在“赖茅”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后重新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原告在茅台酒厂有商标权期间的使用属于违法使用——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最高院——赖世家酒业诉商评委及茅台酒厂
4、(五十典型-8)【恶意取得并滥用商标权不能得到支持(不构成侵权)】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在后注册商标“赛克思SAIKESI”非善意取得——被告对“SKS”商标(其字号“赛克思”拼音首字母)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被告有在先字号权和域名权——原告对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最高院——邵文军诉广天赛克思公司
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5、(五十典型-19)【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享有“港中旅”企业名称权,以及“港中旅国际”、“港中旅”等商标专用权——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港中旅”文字的商业标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易造成混淆——损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湖南高院——港中旅集团诉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
6、 (十大-4)【房地产服务类似(构成侵权)】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两原告拥有“星河湾”商标指定在36类不动产、37类建筑等服务上的商标权——被告将“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使用——构成侵权——对于尚未出售楼盘和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星河湾”名字作为楼盘名称——赔偿原告5万元——已售楼盘并未禁止使用“星河湾”字样——保证市场稳定和消费者信赖利益——--最高院-广州星河湾公司等诉江苏炜赋公司
7、(五十典型-10)【服务不类似(不构成侵权)】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第35类及第38类“滴滴”、“嘀嘀”文字商标权——被告提供“滴滴打车”(嘀嘀打车)服务——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不构成侵权——海淀法院——广州睿驰诉北京小桔科技"
三、在先使用
8、(十大-5)【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二被告在共同运营的启航实际网站、发放的宣传材料、教材等及对外加盟行为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启航考研”标识--被告成立时间、商标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并已具有一定规模——判定被告为合理的在先使用,不侵权--北京知产法院--中创东方诉海淀区启航学校等
9、(五十典型-11)【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报达家政BAODA”商标权——被告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被告在先使用“报达家政”并附加“POTA”标识——已获较高知名度——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报达家政”服务商标——黑龙江高院——韩晶诉哈尔滨报达家政
10、(五十典型-15)【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在第41类拥有“非常了得”商标权——被告在第38类拥有“非常了得”商标权以及在先著作权并在先使用——不具有侵权故意——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不侵权——江苏高院——南京同舟公司诉江苏卫视及长江龙新媒体公司
11、(五十典型-22)【非善意在先使用(构成侵权)】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被终止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会员资格仍继续使用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享有权利的“新华书店”商标——不具善意——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构成侵权——广西高院——南宁新华书店诉新华书店协会
四、真品
12、(五十典型-12)【超出真品销售的必要范围(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销售真品——被告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以及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VICTORIA’SSECRET”商标——对外宣称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经销、中国区品牌运营商——在网络上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招商加盟业务等行为——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VICTORIA’SSECRET”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上海高院——维多利亚秘密诉麦司公司
13、(五十典型-20)【误导关系的真品销售(不构成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享有“雅漾”、“ AVNEN”商标专用权——被告出售的为“雅漾”正品——被告在其网站上标注“雅漾中国官方网站-Avnen敏感肌肤护肤专家”、“雅漾中国商城”等字样——被告单独使用了“Avene”、“雅漾”标识——与原告官方网站上的图片、文字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使被告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长沙中院——皮尔法伯公司诉慧吉电子商务
五、定牌加工
14、(五十典型-7)【定牌加工非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亚环公司受他人委托生产的“PRETUL”挂锁全部出口至墨西哥,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为委托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墨西哥国使用其商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最高院——莱斯公司诉亚环公司
15、(五十典型-14)【定牌加工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侵权)】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东风”商标被认定为“柴油机”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提供贴牌加工服务并将全部“柴油机及组件”产品用于出口未在国内销售——被告未对印尼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停止侵权及赔偿21.675万元——江苏高院——上柴公司诉常佳公司
六、救济
16、(五十典型-23)【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郎”商标权——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产品——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销售假酒——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重庆高院--古蔺郎酒厂诉张晓莉
17、(五十典型-21)【未使用不支持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拥有“五谷丰登”注册商标——被告把“五谷丰登”作为产品系列名使用——原告未实际使用——仅支持赔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院-格力电器诉美的制冷
18、(十大-10)【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张某、邹某销售假冒的“太太乐”牌鸡精、“莲花”牌味精、“南街村”牌调味品——被告王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调料包装袋、“莲花”牌味精包装袋——销售调味品金额总数115565元,包装袋总数35000套——分别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0元——邹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湖南高院——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七、不侵权确认
19、(五十典型-17)【“张裕·卡斯特”不侵权确认之诉(不侵权)】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拥有卡斯特商标——原告将含有卡斯特的“张裕卡斯特”作为商标使用在葡萄酒上——被告发出警告函,未提起诉讼——原告就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向法院起诉——“张裕卡斯特”为依法登记的商号——“张裕”是其驰名商标——原告使用“张裕卡斯特”或“张裕·卡斯特”是正当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被告的“卡斯特”产品造成混淆或产源的误认——不构成侵权——山东高院——张裕公司诉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等
20、(五十典型-18) 【“一代粽师”不侵权确认之诉(不侵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拥有“一代粽师”注册商标——原告在“三全凌龙舟粽”商品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威海工商认定原告商标侵权——对原告经销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三全凌”和“龙舟粽及图”商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一代粽师”标识比例较小且不突出——不会造成误认——不侵权——河南高院——三全公司诉鹏德利公司
八、合同
21、 (十大-6)【商标在后许可不能对抗在先被许可人(侵权)】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帕弗洛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涉案商标——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还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在后的许可合同继续有效——非善意第三人无法对抗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能根据在后的许可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上海高院——帕弗洛公司诉上海艺想公司等
22、(五十典型-13) 【代理关系终止后新代理商明确商标归属(不侵权)】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注册了“洁水”商标,并使用该商标推广销售其代理的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原告使用“洁水”商标推广其他生产商的产品——新代理商(被告)在宣传文章及宣传单上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等类似宣传用语——标注“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等表述——被告向消费者告知“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经发生变化,主观上是善意的——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德阜公司诉阔盛公司等
23、(五十典型-9) 【代理协议纠纷(尽职调查)】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
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及人员有责任和能力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甄别——只要其按照正常注意标准核实重要材料就能发现真假——提交的材料均经过被告整理——被告以原告提供虚假材料等理由拒绝返代理费——构成违约——最高院——大闽食品公司诉新华商代理公司等
九、程序
24、(五十典型-24) 【一事不再理(不构成侵权)】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曾就相同行为提起过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获得最高院支持——本诉与前诉基于相同事实——本诉原告基于前诉被告普通被许可人身份,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实际是前诉被告的任意诉讼担当人——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重复起诉——新疆高院——农洋洋公司诉农资公司
25、(五十典型-48) 【多个违法行为可分别作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侵权)】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蔡林记公司拥有“蔡林记及图”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蔡林记”——熊克生在其经营的蔡明纬餐厅店面招牌上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工商责令熊克生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悬挂“老蔡林记”字样招牌的行为——当行政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作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规范——武汉中院——熊克生诉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及武汉蔡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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