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4月11日,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消息,时隔8个月,45款游戏版号获得下发。随即资本市场也对版号利好消息予以回应,4月11日晚间,网易一度涨超8%,哔哩哔哩涨超6%。自2018年以来,受反垄断、游戏监管、防沉迷、未成年保护的行业政策影响,游戏版号始终处于总量控制、少量开放的状态,版号资源稀缺或将成为行业常态,尽管版号重启核发,但当下主流公司的重量级产品仍受制于版号发放进度[1]。
在此背景之下,版号乱象—“套用、盗用版号”上线游戏这种模式相应而生,通过套用他人游戏名称、版号信息,伪造授权文件违规上线游戏。上述模式潜藏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尤为值得相关从业人员警惕。
鉴于此,本文结合相关实务案例,从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角度,结合套用版号的行为侵权路径、诉讼手段、裁判观点展开具体分析。
游戏版号为什么重要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熟悉的客户端游戏;如LOL、绝地求生、征途等,网页端游戏;通过浏览器打开即玩的如贪玩蓝月、神仙道、女神联盟等,还有如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梦幻西游等手机游戏。但一款游戏产品面世的背后,涉及游戏开发、发行、商业运营等诸多环节,各环节需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依法取得包括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等系列资质审批文件。
“和平精英”游戏开始页面显示有出版物审批文号、版号、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等信息另外,很多玩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都会发现在游戏加载页面下方都会出现由一串数字组成的“ISBN号”“ISB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的缩写,也就是出版物号,在网络游戏出版业中俗称“游戏版号”[2]。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这里的上线运营主要是指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
游戏没有版号就不能商业变现,也就意味着前期商业投入无法收回。同时APP商店、各大渠道平台也在加强审核力度,下架或禁止投放无版号游戏。
“李逵还是李鬼”游戏版号如何被盗的
笔者之前经办的一起案例就遇到“李逵还是李鬼”游戏版号被盗情况,青岛A网络公司完成《三国XX》游戏软件开发并登记,后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在中国大陆地区各大移动端游戏平台上线运营。2020年6月,A公司发现南方某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存在一款《三国XX》同名网页端游戏,两款《XX三国》游戏名称、ISBN号、审批文号完全相同,但是游戏类型、题材、风格、玩法完全不同。
无独有偶,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广东A公司开发的某款《战神世纪》游戏也遭遇一样的情况,广州A公司开发完成《战神世纪》网络游戏,取得相关审批文号及游戏版号。后发现某游戏平台中存在一款《战神世纪》同名手机游戏,显示开发者为广州B公司,但打开游戏后载入界面显示著作权人:广州A公司;出版单位:广州A公司;审批文号、出版物号也和广州A公司一致。
由此可见,市场上存在大量套用游戏版号,擅自上线发行游戏的“擦边球”事件,相关人员在违法违规的边缘试探。套用版号的模式大致如下:1.侵权人通过数据分析选定知名或高热点游戏IP——2.重新包装某款相近游戏——3.伪造权利人的游戏版号核发单(ISBN号)、授权文件(私刻盖章)——4.向游戏运营平台提交上述文件及同名“马甲”游戏——5.上线并接入收费确认系统。通过以上步骤实现“盗用”游戏版号闭环。
遭遇游戏版号被盗,权利人如何诉讼维权
市场层面,游戏版号背后蕴含着巨大商业利益。而监管层面核发版号趋于收紧。在严重的供需失衡面前,就会滋生出大量灰色产业地带,如“买卖版号”“套用版号”“盗用版号”行为。此类行为轻则行政处罚吊销资质、处以数倍罚款,重则涉及伪造证照文件、国家机关公文、企业公章从而触犯刑法。当然对于权利人利益维护如果不能落入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考虑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诉讼维权。
1.游戏版号权利由谁享有
核发游戏版号作为一项行政审批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申请人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的行为,是一项行政认可行为,因此游戏的
著作权人及运营商作为申请人,有权使用游戏的游戏名称、网络游戏审批版号等权益。
2.套用游戏版号属于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行为。原则上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是行为人希望借助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优势,这里的优势可以是字号品牌商誉、广受消费者认可的形象包装等,以实现“攀附”“傍附”的不正当、不诚信竞争的市场效果[3]。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六条罗列了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站域名等权利,但随着技术发展带来的其他混淆行为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兜底保护。
擅自使用他人游戏版号、游戏版号不仅仅是基于规避行政监管的需要,也存在傍附先游戏宣发效果及影响力的主观故意,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违背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实践中,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梦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进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被控侵权游戏并非梦境公司开发运营,亦未经梦境公司授权,以涉案游戏的名称《战神世纪》作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游戏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位置标注梦境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审批文号位置使用涉案游戏的审批文号,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位置使用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将被控侵权游戏误认为是梦境公司提供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梦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4]。
3.游戏平台如构成联合运营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游戏平台属于游戏上线发行的重要一环,承担着游戏渠道分发、触达用户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游戏平台往往会与游戏开发者、运营商签署《合作协议》,涉及联合运营、渠道投放、项目分成等商业细节。因此在诉讼环节游戏平台一般应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游戏平台不能证明属于网络平台提供者并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核注意义务,且原告能够证明平台符合网络游戏联合运营的程序和特征,游戏平台作为侵权游戏的运营者之一,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国内某大型网络游戏平台“热门游戏”页面如上述广州市天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侵权游戏页面显示游戏平台的logo、同时先能显示出游戏平台是收款一方,按照行业惯例游戏开发者与游戏平台之间存在游戏收益分成,一审法院认定游戏平台与游戏开发商构成网络游戏联合运营,共同运营侵权游戏,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强监管是为了更高质量地发展与创新”随着游戏行业的监管环境日益趋严,游戏版号核发仍未完全松绑。由此可见,未来一段时间版号乱象本质上并不会全面杜绝,因此,相关企业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保全证据、积极维权,寻求法律保护。同时还应当树立法律风险意识,落实监管要求,切勿剑走偏锋,套用版号违法成本极高,得不偿失,值得警惕。
【注释】
1.参见界面新闻,《时隔8个月后游戏版号复批,业界预期将常态化发放》,2022-04-12
2.按照出版相关法规上的表述,严格来说应该称“出版物号”,包括书号、刊号、版号。其中,书号与图书的出版相对应,刊号与报纸期刊的出版相对应,版号则与音像制品、网络游戏等的出版相对应。本文出于主题和表述之便,不对三种出版物号作区分,如无特殊说明,版号即指出版物号。
3.参见《竞争法教程》(第三版)吕明瑜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参见广州知产法院(2020)粤73民终3761号判决书
游戏版号“回暖”?——警惕不正当竞争下的套用版号行为
作者:王渊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前言 4月11日,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消息,时隔8个月,45款游戏版号获得下发。随即资本市场也对版号利好消息予以回应,4月11日晚间,网易一度涨超8%,哔哩哔哩涨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