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某城建公司(委托人)与某政府机关签订了《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城建公司承包施工某政府机关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2010年1月,双方又签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城建公司承包施工该政府机关同一工程地点的职工楼住宅工程。
合同签订后,城建公司依约履行了两份合同义务,工程于2010年11月30日竣工,相关单位于2011年3月4日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政府机关实际使用了该工程。2011年12月,工程决算审核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亿3000万余元,至起诉之日,某政府机关尚欠1100万余元未付。后城建公司委托至正律师事务所毛璟文、左银锁律师提起本诉,主张某政府机关支付拖欠工程款1100万余元、支付养老保险统筹300万余元、支付违约金360万余元。
某政府机关答辩意见
1.乙方存在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纪律检查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显示,乙方将资质借于第三方承揽项目,且在项目承揽过程中存在行贿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乙方无权依据无效合同获取除工程直接费之外的费用和违约金。
2.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项目仍无法竣工结算,给甲方造成巨额损失。
3.根据国家劳保保险的相关规定,劳保保险系由乙方直接缴纳政府职能部门,与甲方无关,且本项目是乙方借用资质给第三方,乙方也无权索取该费用。同时,目前甲方正在履行相关缴纳手续。
4.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依法应驳回其诉请。
随后甲方以本项目因乙方在承接项目时存在借用资质、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整个项目一直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为由,向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招投标是否合法。
2、案涉两份合同效力问题。
3、案涉工程是否竣工结算,结算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4、养老保险统筹费用是否应向城建公司支付。
5、某政府机关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依据为何
6、合同时效问题。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城建公司意见为:
1、案涉工程招投标合法有效,某政府机关基建处于2009年通过招标代理单位依法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招标,并向城建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
2、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即便无效,某政府机关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案涉工程经由第三方结算,不需要进行鉴定:结算证据经被告盖章确认;业主已经交付使用;第三方结算机构系某政府机关自行招标而来,结算结论合法、客观;某政府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鉴定材料,举证不能。
4、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应按工程总决算价的3.2%提取后,再按70%返还给建设单位。
5、某政府机关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中通用和专用条款均有约定。
6、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政府机关付款一直到2012年6月,我方一直积极主张。
调解结案
2018年5月,经历两次庭审后,双方在某行政机关处召开了调解方案协调会,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某政府机关三日内分期全额支付城建公司1000万余元工程款、某政府机关按照劳保系统筹办核算金额向劳保系统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城建公司按规定领取、城建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等。
案件启示
本案之所以最后调解结案,核心原因在于某行政机关作为欠款一方,其大部分抗辩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两次庭审交锋,某行政机关及其代理人已然明白己方在法律层面并无退路,故而选择回到谈判桌前解决纠纷,而这背后,是城建公司代理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法律问题的准确拿捏,最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理分析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这里的调解专指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第十八第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书与径行裁判的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城建公司目的是尽快追回工程款,其优势是证据充分、请求合理,但是其不愿意将过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投入到争讼中去;某政府机关明知本案事实清楚,对方证据充分,其目的是尽可能通过拉长战线,消耗城建公司,在解决纠纷时拥有更大话语权,尽量压低城建公司工程要价。因此,如果通过常规审判程序,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能最终得到全部支持,但是消耗更多精力和资源;某政府机关可以拉长战线,但不得不最终赔偿城建公司的全部损失。
权衡利弊,调解就是有利双方的结案方式。城建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求以迎合某政府机关的压低工程款的要求,政府机关答应在三日内全额支付1000余万的工程款,满足城建公司的基本诉求。双方调解结案,皆大欢喜,人民法院也减轻了司法成本负担,同样达到了“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
证据过硬才能把对手逼到谈判桌前
作者:王昭若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某城建公司(委托人)与某政府机关签订了《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城建公司承包施工某政府机关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