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该公约的生效会对知识产权诉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生效及内容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
公约的两个主要核心内容包括:
(1)取消领事认证,规定缔约方应对属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公文书免于认证。
(2)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文书来源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以证明文书签署人履职行为的身份、签字及相关印鉴的真实性。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须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方之间流转。
依照公约的规定,自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以美国为例,11月7日起,美国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美国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美国和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二、我国诉讼中各类域外相关文书作为证据的相关要求
2019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已经不再要求对全部域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仅对公文书证有强制要求。其第16 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至此,需要经公证或者认证的证据仅包括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其中:公文书证仅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手续即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则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022年实施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 条规定: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6 条所规定的公文书证的范围。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目前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仅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同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公文书证仅需公证或履行条约手续,无需使领馆认证。这一点与公约关于公文书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以及2022年涉外会议纪要在制定过程中具有前瞻性,借鉴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因此,公约对我国诉讼实务中域外证据的提供并未产生变革性影响,真正的变革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即已发生。
三、《公约》实施后,域外相关文书作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要求及变化
《公约》第1条规定:公文书包括
(1)一国的机关或者某法院或法庭的官员签发的文件,其中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签发的文件;
(2)行政文件;
(3)公证文书;
(4)对个人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对某个文件的注册或其在某日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书,以及对签字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但不包括:
(1)外交或领事机构办理的文书;
(2)与商业或海关事务直接有关的行政文件。
第2条明确:“各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并需在本国境内出示的文件,应予免除认证手续。”同时对认证做了如下界定:“认证仅指文件接收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为证明签字的真实性、文件签署人行力的身份以及,如果需要的话,鉴定文件印章而履行的手续。”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对公约规定的免除认证的文件再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
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经常涉及相关文件的公证及认证问题。常见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文件包括:
一、诉讼主体资格文件
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原告主体,多见域外主体(含港澳台地区),如动漫作品的权利人很多是日本企业,国际知名时装品牌的商标权人很多是欧洲企业,跨国行业巨头的专利权人很多是美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文件一般是护照,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一般是商事登记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于护照和商事登记簿一般由外国政府或法院签发,是比较典型的公文书,因此可以直接依据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在来源国的指定机构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加签了Apostille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被认为履行了“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另外,不同国家签发Apostille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在对护照或商事登记簿签发Apostille时,有些国家可能会要求先进行公证或由法院等部门进行认证。
二、诉讼委托文件
诉讼委托文件包括两步,第一是域外企业授权诉讼代表人的授权文件,第二是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授权人(往往是律师或专业机构)的授权文件,当然之后可能还有转授权的文件(但往往在域内形成,不涉及公证认证问题)。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要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然,《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文件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人的相关委托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细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由诉讼当事人自行签署,本身并非公文书。国外对此做法通常是先由来源国的公证人对这些文件进行公证。由于公证书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适用的文件,所以可以向来源国的指定机构申请签发Apostille。加签了Apostille的授权委托书,也应当被认为履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诉讼证据文件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遇到域外证据的问题,如著作权的域外登记记录、域外形成的原始底稿、域外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国际注册的证明材料等等。2019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不再要求对全部域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驻外使领馆不再提供认证服务,对证据形式要求的变化是:
证据种类 | 形式要求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前) | 形式要求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 |
涉及身份 关系证据 | 公证+认证 | Apostille |
公文书 | 公证 | 公证或Apostille |
私文书 | 无强制要求 | Apostille |
但应注意例外情形:在国内诉讼中,虽不再对境外私文书证据的形式有强制要求,并不意味着一定无需办理Apostille。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取消强制公证认证要求的解释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一般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真实性通过质证检验即可,一概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必要,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负担。然而,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无法通过质证程序核实,则在证据来源国办理Apostille仍然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