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技术秘密:核心产品终端设备涉技术秘密问询的几个要点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 言 在科创板上市必然要面对上市审核机构就核心技术(人员)的各种问询。

引 言
在科创板上市必然要面对上市审核机构就核心技术(人员)的各种问询。本系列,选取其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为主要保护形式(以下简称“核心技术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拟上市企业,从技术秘密合规管理,技术秘密刑事民事风险防范,技术秘密(潜在)纠纷处理与企业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关系的视角,探讨科创板IPO企业涉核心技术秘密的信息披露、问询与答复等问题。
关键词:科创板技术秘密 市场流通产品保密措施 反向工程
发行人基本情况
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飞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 致力于机器人、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技术为农业赋能事业,是一家从事研发、制造并销售智能农业装备和智慧农业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公司的核心产品为农业无人机、农业无人车、农机自驾仪和农业物联网设备等。公司在精准农业方向的竞争对手,包括联适导航、NETAFIM 和大疆创新等;公司在数字农业方向的竞争对手,包括普云农、Climate和大气候农业等。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自动驾驶技术、空间数字化及图像处理技术、智能喷洒播撒技术、智慧农业系统技术、工业设计技术和物联平台技术等6项核心技术。前4项核心技术以技术秘密、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后2项核心技术以技术秘密和专利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披露了7个与科研院校的合作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为双方共有或未明确约定。
公司针对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披露如下:
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长期的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出于技术秘密保护的考虑,公司仅对部分核心技术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加以保护,经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公司已将其纳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建立档案。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公司正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密切跟踪技术发展趋势,鼓励研发团队开展前瞻技术研发,时刻保持公司技术的先进性和时效性;
除现有的技术保护措施外,加强核心技术专利的申请力度,切实保护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
加强知识产权规划及对行业竞争者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分析,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1年11月22日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首轮问询,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回复了首轮问询。目前因疫情影响处于中止审核状态。
核心技术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1. 关于“核心模块的具体内涵,生产、测试核心模块的技术难点与技术壁垒,以及同行业自主生产测试核心模块的情况
公司核心产品农业无人机主要包含了飞行控制系统、任务载荷系统和动力系统三大核心模块。上述核心模块的整体方案,由公司自主设计开发,包括核心电路、零部件、生产工艺和软件算法等。在相关模块的生产测试环节,公司根据产品整体设计方案制定了匹配的装配工序和专用的测试软件,公司生产部门完成了定制化零部件的装配、软件程序烧录、老化测试、防水测试、气密性测试和功能测试等。公司在生产测试环节拥有一定的经验和技术积累,其中,公司自主开发的与产品整体设计方案相匹配的专用测试软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
2. 结合公司机器设备原值较低、生产流程主要以组装测试为主、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的情况,说明核心技术具体体现和技术要求
公司农业无人机等产品属于智能硬件,具有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高、作业复杂且精准性强的特性,需要依靠核心技术对产品进行可靠控制,并使产品在导航定位、动态稳定性与鲁棒性、避障性能、喷播作业性能、测绘性能、工业设计等诸多维度具有技术先进性,功能和性能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的核心技术并非传统制造业的制造加工能力,而集中于研发设计能力上,主要体现在产品整机、核心模块、控制算法等软、硬件的综合研发设计环节,因此公司不需要大量金额较大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公司产品的研发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已拥有超过1,300项授权专利。对于所需结构件的机械加工、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制造等,在产业链上具有专业分工,公司向成熟的供应商采购或委托加工厂商按照公司要求加工取得所需的基础零部件并加以利用,具有商业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在生产流程中,公司主要负责软件灌装、模块组装与测试、整机组装与测试等,通过工程化的方式将研发成果产业化,保证在最终产品上有效实现所要求的功能与性能标准并使产品达到量产水平。
涉技术秘密再次问询的分析与预判
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可知,公司核心产品要实现工业化量产并保持竞争力,必须保证核心技术秘密的合法与安全,对技术秘密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和对技术秘密被侵权所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应当作为重点问询的问题。
1. 关于核心技术秘密真实性与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律师是否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合法来源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意见;(2)公司对核心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是否适当;(3)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是否有涉及合作方使用公司技术秘密进行研发的情况;(4)公司在委托加工以及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是如何保护公司技术秘密的等。
2. 关于空间数字化及图像处理的技术秘密,是否会因产品的市场流通导致第三方通过反向工程手段容易获得的问题
据公司披露信息显示,空间数字化及图像处理技术是六大核心技术之一,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基于光学、图像处理等相关技术,公司自主研发形成了全时域多维度数据获取技术、全场景数字化技术以及强信息自动获取技术,能够实现对作业环境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得终端设备能够实时提供作业所需要的高精度地图、三维地形信息和处方图信息;
二是,通过将空间数字化及图像处理技术集成于具备边缘端空间数字化获取与处理能力的终端设备上,以提高设备的作业效率,保障设备作业安全。
据“集成于具备边缘端空间数字化获取与处理能力的终端设备”的披露事实可知,在产品市场流通后有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获得相关技术秘密信息的可能,为此需要问询如下事实:
(1)在终端设备上和交付给客户的随机资料、培训课件、技术数据包等资料中是否有体现或者载负,公司空间数字化及图像处理的技术秘密信息,如有具体情况是什么;(2)公司的农业无人机、无人车、自驾仪、物联网等智能装备和智慧农业管理系统,在设备本身和交付给客户的信息资料中,是否会体现或载负公司的六大核心技术秘密信息;(3)如果存在上述(1)或(2)情况之一的,公司对设备与所交付的资料,公司分别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包括保密措施的类型、时间和相对人对该措施的执行情况;(4)如果存在(1)或(2)和(3)情况的,发行人律师是否核查过上述保密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谓有效性是指针对市场流通产品载负技术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能够达到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程度。
对保密措施的上述要求,最高院在2021年度做出的“北京零极公司诉鼎源力诺公司、周某和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和“思克”诉“兰光”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均有明确的体现,与前大不相同。在此笔者郑重的提醒:进入2022年度这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以有效避免严重不利后果的发生。
文后语
成文时(2022年3月底),发行人处于一轮问询回复后中止阶段。截至本公号发文之日,根据上交所网站披露显示,极飞科技和保荐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上交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上交所于2022年5月5日,做出决定终止对极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目前尚无法判断撤回申请的具体原因,但得知这个消息深表遗憾!
为此笔者建议公司从保证核心技术秘密的合法与安全,提升技术秘密的管理水平和做好风险控制的角度,梳理论证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真实性和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完善管理制度并全面固定、组织证据。
期望公司能够早日成功上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