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听岸上踏歌声——对外贸易之技术出口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对外贸易场景下,货物出口与技术出口在特定商业场景下是紧密相连,难以分割的。

在对外贸易场景下,货物出口与技术出口在特定商业场景下是紧密相连,难以分割的。如上篇且听岸上踏歌声——对外贸易之货物出口中所提及的军品出口的规范既包括物资又包括技术和有关服务,敏感物项涵盖物品和技术,两用物项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核包括相应材料、设备及相关技术和服务。在上篇我们以货物出口为视角提及的内容,在本篇以技术出口为视角出发时将不再做重复讨论。
一、技术出口方式
不同于货物出口的表现形式为将实体物项运送至中国关境外的行为,技术转移至境外的表现形式则更加多元,《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转移的方式列举为如下:

上述以合同形式表现即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所定义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均是以“成文合同”为基础,虽然实践中技术转移基本都会通过正式成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但技术转移实际上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数据存储盘或者公共网络空间等方式披露或分享至境外,甚至可能通过口头描述或出境人员携带至境外的行为进行。企业需要理解技术出口是以合同为眼实现管理并非以合同为限来分辨合规红线,技术出口企业亦需要关注企业在非成文合同场景下的跨境技术转移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触犯刑事责任,如《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出口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技术出口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进出口的定义,我们可将技术出口定义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与货物出口一样,国家对技术出口也是分类管理,在进行技术出口时亦需先对拟出口技术类别做识别。从出口管理的角度我们可对技术类别做如下分类:

其中,顾名思义,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参见前篇“管制物项”部分描述,本篇不再赘述。对于禁止类与限制类技术,亦是通过清单目录方式管理,现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由商务部与科技部于2023年12月21日公告,其中禁止出口部分涵盖24项技术,限制出口部分涵盖110项技术;如上图所示,对于自由出品和限制出品技术国家通过合同登记和许可证的方式实施监管。
(1)合同登记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即非前图所示其它三类的情况,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制;在技术出口合同签署后,出口企业应持合同副本(含中文译本)及主管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在线完成登记后由商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合同登记时效有要求,详见下图:

企业需特别注意商务部门接受合同登记的时限,我们遇到过企业未在前述指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登记,申请补登记被商务部门拒绝的案例。
(2)许可证管理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类技术参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其中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企业在向商务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获批准后方能与外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另需要特别注意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是限制出口技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限制出口技术合同的许可申请较自由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复杂,限制类技术合同申请至合同生效的主要流程可参考下图:

无论是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或经许可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均应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出口合同终止的,也应及时向商务部门备案。技术出口企业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与《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三、技术出口合同关联登记
在技术出口的场景下,出口企业还需考虑完成以下合同登记、备案与认定工作。虽然在下述情况中,除了物质介质软件出口海关需审查相应登记,如未办理可能会阻碍商业交易的完成,其他情况对于出口交易本身的完成可能并不会造成阻碍,但对企业的整体合规性以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后续权益主张都有一定的影响。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根据已被工信部公告废止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对软件产品的定义“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根据现行有效《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及相关规定与通知,对于符合前述软件产品的定义的技术出口应在合同生效后在商务部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因软件的特性,软件出口在登记管理角度分“通过网上传输或其他非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及“通过海关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在登记完成后主管商务部门会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申报环节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技术出口交易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与著作权转让等),这种情况下大多出口企业均了解且外方亦会要求对相关权利证书做转让变更登记;在实践中,企业较易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的“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企业完成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3)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并不排除技术出口的情况,无论拟出口的技术属于自由出口还是限制出口,在完成商务部门规定的登记或许可审批后,我们建议技术出口企业同时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出口所涉及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向科委部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便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结语
不同于实体货物的出口有海关做为国门守护人的角色,在技术出口场景中虽然银行肩负了部分“守门人”的角色,但限于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及银行着眼于资金流的监管,则要求企业相对需要承担更多及更严格的自我合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在交易中避免因不知不可为而无意为之招致法律风险。此外,与货物出口禁限制目录一样,监管部门可能不时的调整或增加相应管理清单或采取临时管理措施,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技术进出口限制与技术封锁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亦成为国际竞争的博弈点,技术出海企业应建立机制实时跟踪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应的国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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