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问题,积极回应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实践,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的案件管辖范围在《规定》中也进一步得到明确: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解读
1、因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等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违约之诉受理管辖;而对于可能选择侵权之诉的当事人,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2、关于第二项当中的新型金融纠纷,尤其是当下集中高发的网络借贷纠纷(也就是“p2p”纠纷),其中,平台与投资人之间,以及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不列入金融民商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3、针对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我们认为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主体做适当的扩大解释,从而将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不具有特定金融牌照的新型涉金融平台,纳入破产纠纷管辖。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解读
1、在中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中,被告只要为金融监管机构,即可定义为“涉金融”;
2、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的银监局、保监局尚未合并),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原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在改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3、在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案件中,“涉金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告或第三人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2)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履行职责相关。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包含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括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
在上海基层法院的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中:
(1)一审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至少为金融机构或新型金融平台;
(2)涉金融行政案件是指被告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案件;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上海金融法院即将于今年8月底正式挂牌,金融法院的成立将进一步提高金融民商事案件审判标准与尺度的统一,大大提高处理同类型金融案件的效率,同时为各方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司法救济途径,提升上海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问题,积极回应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实践,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的案件管辖范围在《规定》中也进一步得到明确: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解读
1、因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等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违约之诉受理管辖;而对于可能选择侵权之诉的当事人,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2、关于第二项当中的新型金融纠纷,尤其是当下集中高发的网络借贷纠纷(也就是“p2p”纠纷),其中,平台与投资人之间,以及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不列入金融民商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
3、针对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我们认为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主体做适当的扩大解释,从而将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不具有特定金融牌照的新型涉金融平台,纳入破产纠纷管辖。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解读
1、在中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中,被告只要为金融监管机构,即可定义为“涉金融”;
2、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的银监局、保监局尚未合并),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原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在改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3、在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案件中,“涉金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告或第三人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2)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履行职责相关。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包含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括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
在上海基层法院的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中:
(1)一审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至少为金融机构或新型金融平台;
(2)涉金融行政案件是指被告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案件;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上海金融法院即将于今年8月底正式挂牌,金融法院的成立将进一步提高金融民商事案件审判标准与尺度的统一,大大提高处理同类型金融案件的效率,同时为各方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司法救济途径,提升上海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