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逐渐加大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珠海市某公司享有 “ 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0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基本案情】
珠海市某公司享有 “ 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0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经原告调查,被告南皮县某音乐广场经营的KTV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原告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及应当承当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皮县某音乐广场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卡拉OK,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同意或者授权,在经营KTV过程中,在KTV店铺的招牌、门口的广告牌、室内的装潢以及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了“纯K”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相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南皮县某音乐广场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南皮县某音乐广场的经营时间、规模,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后果,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5700元。判决:南皮县某音乐广场赔偿珠海市某公司经济损失25700元。
珠海市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南皮县某音乐广场经营规模较大、侵权行为包括线上线下、仅线上消费评论就多达485条,且在一审法院判定侵权后继续在其公众号使用涉案纯K标志,侵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鉴于以上因素以及品牌在涉案KTV行业较为重要的识别意义,即使考虑涉案被诉侵权门店经营时间不长,一审法院判定的25700元赔偿数额也明显过低,应予纠正。二审法院综合侵权情节等客观情况,判决:南皮县某音乐广场赔偿珠海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官后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长期起来,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赔偿数额一直不高,究其原因,包含以下几点:
一是权利人取证存在难度。以商标类侵权案件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赔偿数额确定上,首先由权利人举证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对权利人而言,除了商标许可使用费外,其他数额都是很难算出来的,即使权利人提供了具体的数额,查证起来也十分困难,因此大部分的侵权案件都是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二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未能借鉴专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办法,在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也鲜有权利人要求对其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发生,因此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无统一的、明确的、稳定的认识。
三是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普遍存在过低的情形。法院在酌定赔偿上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现在并无细化的赔偿范围标准,因此法院在酌定数额时,有时存在保守的心态。并且,如果参考同地区同类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话,可以发现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都不高,这也影响了个案赔偿数额的认定。
随着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必定明显上升,该案例就体现出这样的风向。二审法院结合侵权情节,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有力了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沧州中院也将在以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者,有效补偿创新者,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两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坚守住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