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的女人”看企业经营异常困境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正值万科股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王石大人焦头烂额之际,网上又扒出了“王的女人”田朴珺小姐经营的公司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

近日,正值万科股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王石大人焦头烂额之际,网上又扒出了“王的女人”田朴珺小姐经营的公司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就在公司被扒的第二天,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迅速作出反应,宣布田朴珺名下北京玖阳晟禾科技有限公司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朝阳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很多人可能只知道田小姐的公司陷入了麻烦,但是对于田小姐公司陷入麻烦的法律原因和法律后果,并不十分了解。今天,给大家解释一下关于企业经营异常的法律问题。
1、何为企业经营异常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情形包括: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且经管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他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相关信息。
2、需要企业公示的信息有哪些
需要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另外,企业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履行。
3、企业经营异常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履行公示义务满三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4、出现企业经营异常后如何补救
企业出现经营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出现经营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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