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交警因收集证据或者对车辆检验、鉴定而扣留车辆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然而对于扣押车辆的具体时间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在本期有问有答中有位陈女士向我们提出如下问题:
2013年10月1日正常行驶时后视镜刮到一位老人,造成肩膀骨折,住院五个月(实际住3个月)后出院,因伤者家属难以沟通加上有背景(儿子是行政单位的,儿媳是伤者所在医院的干部),伤者家属因无法提供有效票据(家属要求赔10.5万),全保的车辆也无法报销。保险公司跟家属协商也因票据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此案迟迟未能了结。
我所律师 伍凌霄、方杨对此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你好!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因收集证据或者对车辆检验、鉴定而扣留车辆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对于扣押车辆的具体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从扣押行为的目的和立法精神来看,对于扣押车辆,当事人补办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扣押车辆就应当进行退还;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该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扣留车辆。如果你认为交警的扣押车辆的行为侵犯到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交警扣押车辆10个月合法吗?
作者: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因收集证据或者对车辆检验、鉴定而扣留车辆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然而对于扣押车辆的具体时间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