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还规定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意见要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要求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那么关于住房公积金需要知道哪些事儿呢?
一、月缴存额
全国统一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青岛现月缴存额上下限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发〔2017〕4号文)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上述青岛市月缴存额规定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青岛市现月缴存基数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发〔2017〕4号文)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青岛市下辖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上述青岛市缴存基数规定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青岛市年薪职工的缴存基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三、缴存比例
国家统一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青岛市现月缴存基数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发〔2017〕4号文)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规定,青岛市的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上述青岛市缴存比例规定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四、缴存方式及时间
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由职业者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持办理要件,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六、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青岛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开信息资料看,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信用惩戒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将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七、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救济途径:
1、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避免出现问题。
2、如遇到举报、投诉积极配合管理中心调查,在规定的改正限期内进行改正,履行法律义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完毕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将限期改正期限延长3日。
3、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申请。未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权利。
4、用人单位可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救济途径:
1、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即:单位未开户的),职工可采取匿名或者实名方式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实名举报的可要求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即单位未给某职工设立账户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即:单位欠缴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封存、启封、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实名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各区市管理处现场投诉或者采取网上投诉。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必须实名且只能就用人单位涉嫌侵害本人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且需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和提供详细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联系人等内容,如果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办理情况予以反馈,应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关于住房公积金那些事儿
作者:夏鑫来源:劳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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