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周五),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以“被诉专利侵权之防御和突破—实务探讨”为主题的沙龙活动。恒都高级合伙人、专利诉讼主管合伙人张银英律师针对嘉宾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1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企业一般会希望能够快速确权,这时可能提交快速审查,那么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双方是否会接受加快呢?在什么情况下会接受?
【回复】实践中无效程序的周期比较长,这是双方都不希望的。具体来讲,无效请求方希望尽快把专利无效掉,所以会接受无效的加快审查,但是对专利权人来说,若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专利专利权比较稳定,也是希望加快的。
2对于专利侵权类案件,什么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选择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处理?选择这样的途径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样的顾虑?
【回复】专利侵权中其实是有这个需求的。对于取证比较困难的案子,例如,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是定向销售的,专利权人无法买到对方产品,无法进行公证。这时候,如果行政部门能够做一些工作,把取证做好了,企业是会考虑选择这个途径的。企业在选择行政保护措施的情况中,可能会比较多地考虑如何与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
3无效或侵权案件中,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朋友圈上公开的内容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可信度是多少?
【回复】1.看公开范围,如果公开范围很广,任何人都能获得,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是发朋友圈,只有我的亲戚朋友能够看到,这就不是一个公众可得获知的状态,这个范围就很窄,就有可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看举证情况,不是说微信公众号上发的就一定能用或一定不能用,只要这个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辅助,并与法官的内心确信相符合,就可能采用。
4专利因为到期、未缴费和弃权等原因权利终止后,还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吗?
【回复】只要公开了就行,不影响其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5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做了评价报告,但是评价报告结果对专利权人不利,那么以此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是否会对诉讼产生影响?
【回复】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说明专利的稳定性差,供人民法院参考,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诉讼中止。
6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如何争取较高的赔偿额?
【回复】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因遭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实施侵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被侵害客体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其他合法证据所确定的损害数额等标准确定。原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收集证据,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权利人无法举证确定赔偿额的,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有恶意等)、侵权的范围、持续时间、对被侵害客体、权利人造成的市场负面影响考虑给出合理的赔偿额。
7对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申请专利,如果路线相同,改进之处仅在规范具体的反应条件,那么能否授权?
【回复】要从非显而易见性和产生的效果两方面综合考虑。首先,如果反应条件的确定和选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通常是具备授权条件的。
其次,当第一个层次的结论不是非常明确、或者具体反应条件属于通过常规试验能够确定的合理选择时,如果所述制备方法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也是具备授权条件的。
判断是否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并非仅简单地比较实验数据之间差异的大小,而是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立足于现有技术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即:应纵向了解相关技术的整体情况、发展趋势,横向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公知定律、常规技术手段等,以准确地模拟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和预判力。如果所述技术效果的“量变”或“质变”程度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立足于现在技术所能作出的预判,则属于预料不到的效果,且其足以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8在侵权案件中,是否利用无效申请过一次中止之后,案件就不能再利用无效申请中止?
【回复】可以再次请求中止。对于中止请求,法院有可能不发中止裁定,但仍然有可能推迟或暂停审理,同样能够达到中止效果。
“被诉专利侵权之防御和突破—实务探讨”沙龙答疑汇总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5日(周五),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以“被诉专利侵权之防御和突破—实务探讨”为主题的沙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