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规范的发布,信托行业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高标准发展道路。信托资产规模的稳健增长也伴随着信托产品延期兑付或不能兑付等情况的增多。因信托产品产生的纠纷同样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对于发生在信托公司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信托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请求权基础呈现多元性、交叉性。
随着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办理进入精细化审理模式,不管委托人是以受托人不履行信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信托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以受托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需要回归违约法律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的本源,考量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现以“营业信托纠纷”作为案由、“因果关系”作为检索关键词,共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检索到156份裁判文书。本文通过对以上裁判文书的分析,探究司法实践中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及考量因素。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成立的主流理论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在造成损害发生的数个条件中,只有那些有效增加了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损害的原因。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信托公司未能履行信托义务与委托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判断信托公司行为是否为投资者损失发生的条件,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将信托公司违约行为从信托计划运行全过程中删除,删除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且概率和程度不受影响,则信托公司违约行为与投资者资金损失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成立。
在(2018)川01民终7032号案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信托公司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必然导致全部信托资金、理论收益以及利息损失,投资者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主张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2020)京02民初302号案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北京银保监局信访答复意见书》已对信托公司尽职调查工作不足的行为进行认定,但由于委托人无法证明信托公司未能履行信托义务对委托人构成不利影响,也未能证明委托人投资决策受此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不到位与投资者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2018)京03民终13860号案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无论是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方面,还是在管理财产方面,以及在最后的清算分配方面,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涉案信托产品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在信托产品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及时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减少损失。虽然投资人追加增强资金可能并不能减少损失,但投资人对是否追加增强资金有选择权,在信托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投资人的情况下,使得投资人的选择权丧失。
第二,在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后,结合信托项目的整体情况判断信托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委托人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确定行为对投资者所受损失的作用力大小。参照证券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提到的“在确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时,应当将其他风险导致投资人的损失排除在外……”基于信托合同约定以及金融市场的相关认定规则,在确定营业信托纠纷中投资者损失与信托公司违约或侵权行为时,应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排除在外。
在(2018)京03民终13860号案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以达到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信托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并非涉案信托产品损失的主要原因。此外,涉案信托产品损失的时间节点,恰逢中国资本市场发生异动,股市大幅下跌,是涉案信托产品损失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是涉案产品损失的主要原因,信托公司未能履行信托义务是损失的次要原因,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的考量因素
在营业信托纠纷中,损害后果通常不是由单一原因所产生的。在信托公司未尽责、信托项目风险控制不到位、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产生了信托计划延期兑付或无法兑付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比较各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远近,原因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判断各原因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会考虑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具体行为、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及其风险、信托产品运行过程中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信托公司履职不到位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具体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案涉信托发生投资损失的原因力大小。通常,法院会首先列举信托公司的具体违约/侵权行为,并根据具体行为依次判断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2021)沪74民终422号案例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信托公司在运作和管理信托产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销售不规范的问题,个别投资者未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2、信托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的问题,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虽然委托人损失的直接原因系融资人的违约行为,但客观上,受托人的违规违约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失亦存在影响,故信托公司的相关违约行为和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在(2021)京74民初590号案例中,北京金融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的时间节点向投资者推介大部分底层资产已经出现风险的涉资金池业务的信托产品,并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托产品存在的风险,且与投资者续期该产品,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诚实、信用义务;(2)信托计划出现逾期无法兑付问题后,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3)投资者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申请赎回,信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信托公司的多重违约导致投资者申购信托产品在封闭期届满后依约得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法院确认信托合同解除,判决信托公司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本金,并向投资者支付相应损失。
(二)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及其风险
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管理委托财产,而信托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在受托人如实对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进行披露,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前提下,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风险应由投资者承担。比如,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如在股灾发生情况下,投资者应自行承受因证券产品大幅波动而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信托计划,可能因融资方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担保物风险等原因无法兑付,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受托人承担。
在(2023)京0102民初10484号案例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后续交易日股价下行的趋势下,无论信托计划延期与否、是否变现,劣后级投资人本金全部亏损的事实均不会改变。因此,劣后级投资人的本息损失系其选择的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导致,不应由信托公司赔偿。
在(2019)晋民终182号案例中,案涉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的回购价款、处置标的债权的收入、处置质押物的收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取得的收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由应收账款债权人无法支付回购价款引发,与信托计划前期募集、成立及信托资金的划转没有因果关系。
在(2019)京0102民初38183号案例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相关损失并非市场因素必然导致,而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属于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且在受益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关于其无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应就该违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三)信托产品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不利因素
信托产品运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税收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重不利因素。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通常会明确上述系统性风险系投资者应当承担的风险,不应由受托人承担。
在(2021)粤民终1877号案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主要由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所致,综合考虑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的金额、未审慎履行投资调查的具体情节、未对融资方进行必要的监控和风险预警、涉案信托计划为自担风险型投资等因素,认定信托公司未审慎尽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酌情判令信托公司向投资者赔偿信托财产的部分损失。
在(2021)最高法民申5262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购买债券行为的定性及后续的处罚措施来看,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确有不当之处,但信托产品本身是一种有市场风险的投资方式,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购买债券系因其预知该债券会出现兑付风险、出于转嫁风险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因此,不予支持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请求。
三、结语
当信托产品因到期无法兑付形成纠纷进入诉讼时,对“原因”的确定以及对“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认定,就成为营业信托纠纷审理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具体行为”、“底层资产的性质及风险”、“ 信托产品运行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综合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判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远近,并最终确定信托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之认定
作者:瞿静 周可婧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规范的发布,信托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