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中,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解除合同的正确方式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 在工程总承包类的项目中,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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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总承包类的项目中,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并不罕见。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是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交付后因存在种种质量问题或项目性能产出未达指标,发包人据此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往往要求发包人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既论证违约行为已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这一期《EPC法律专题》我们通过结合相关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其中合同主体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能否依据本条款解除合同的关键并非对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的认定,而是该情形或行为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着重考量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与违约行为所造成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影响程度。例如比较违约部分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或者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等。
在工程总承包类的项目中,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并不罕见。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是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交付后因存在种种质量问题或项目性能产出未达指标,发包人据此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往往要求发包人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既论证违约行为已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20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作出更细致的约定,除15.2.1条第(7)项、第(9)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外(15.2.1 承包人违约情形……(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且该负担性后果达到合同目的不是实现的程度。这要求发包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积极通过往来签证的形式确定相关违约事实,避免在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后试验通过后再行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典型案例链接
一) 案件基础信息
盘县大为煤业有限公司、贵州鑫瑞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2018)最高法民申5100号
裁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二) 裁判要旨
大为煤业主张其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即由于对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大为煤业提交的证据仅证明案涉烘干装置在试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且鑫瑞公司同意进行整改,但大为煤业未能证明上述问题已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投入生产,使得大为煤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案件概览
1、2010.4.7、2010.5.7
业主单位大为煤业与鑫瑞公司分别签订《盘县大为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选煤项目煤泥烘干装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盘县大为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煤泥烘干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由鑫瑞公司完成大为煤业发包EPC项目的设计、供货范围内规定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安装及试车等事项。合同总价款20248880元。
2、2011.03.15
工程完工。
3、2010.05.11-2012.09.25
2010.5.11-2012.9.25
大为煤业陆续向向鑫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9342600元。
4、2011.03.15-2013.10
2011.3.15-2013.10
工程完工后,双方即对工程组织试车,但试车工作一直未完成。之后,直到2013年10月,双方一直未对试车及工程验收进行协商,试车工作一直未完成,大为煤业也未通知鑫瑞公司试车。
5、2011.4-2013.11
大为煤业在此期间就本项目产生相应电费、员工工资、消耗燃煤等费用。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
大为煤业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设计合同》以及《总承包合同》。其中,大为煤业主张其享有《设计合同》解除权的理由为鑫瑞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大为煤业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设计缺陷。关于《总承包合同》,大为煤业主张由于对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大为煤业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烘干装置在试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且鑫瑞公司同意进行整改,但大为煤业未能证明上述问题已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投入生产,也未提交其要求鑫瑞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修复整改的证据,或鑫瑞公司拒不修复整改或经修复整改仍不能投入使用进而使得大为煤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综上,大为煤业对两份合同均无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
案例启示
本案中,最高院认定《设计合同》及《总承包合同》无法解除的原因在于业主方大为煤业无法举证证明项目存在致命设计缺陷以及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但深层次上,虽然案涉项目未通过试运行,但大为煤业已实际接收工程并投入生产,且接收前后没有相关往来工程签证证明大为煤业提出过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合同目的。20年示范文本的内容表明,发包单位在接收项目前应按约定程序向承包单位主张质量问题,而不是项目接收投产后再行主张,避免过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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