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王强(化名)购买了金星公司(化名)价值120000元的化肥,由于王强当时没有钱支付货款,于是王强向金星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王强欠金星公司化肥款232824,该欠款于2021年11月1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欠款人与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每天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李华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款单》上签了字。
由于被告王强未按《欠款单》约定向金星公司按期付清货款,金星公司将担保人李华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李华作为王强的担保人向金星公司偿还了货款120000元。由于李华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向金星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又另行向金星公司支付了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后担保人李华向王强索要其代为偿付的120000元货款,被告仅于2022年4月11日偿还4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担保人李华为向王强索要其代为偿付的120000元货款及其向金星公司支付的20000元违约金,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李华作为担保人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被告王强向债权人金星公司支付了货款120000元,其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王强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因原告李华未按照其与金昌公司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所致,并非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且该约定未经被告王强追认,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王强(化名)购买了金星公司(化名)价值120000元的化肥,由于王强当时没有钱支付货款,于是王强向金星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王强欠金星公司化肥款232824,该欠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