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把合伙企业称作“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穿透”后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在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模式下,下层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到上一层合伙企业时是否改变所得的性质一直是实务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也常常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进行分配,合伙企业不作为直接纳税义务主体,即先在合伙企业层面归集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政策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 91 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国税函[2001]84号文只明确了单层的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性质,而对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架构,并未明确“穿透”后所得的性质。
因此,在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架构下,对于底层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上层合伙企业究竟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计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的。
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后是否改变所得性质?
(一)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架构
图1
(二)第一种观点:穿透改变所得性质。
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架构下,对于底层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层层穿透后最终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该观点认为:如图1所示,合伙企业B取得有限公司C的分红,在B合伙企业层面股息、红利所得处理,合伙企业B然后按持股比例划分给合伙人A合伙企业后,在A合伙企业层面作为经营所得,然后向上划分给自然人合伙人甲时仍作为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来看,多数税务机关持第一种观点,即多层嵌套架构下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分配最上层的自然合伙人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第二种观点:穿透不改变所得性质。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层层穿透后,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同样可以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税。该观点认为:合伙企业B取得有限公司C的分红,由于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以层层穿透后不改变所得性质,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甲仍按“利息、股息、红利”纳税。202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前海税务局”),根据江苏南通市税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深圳A合伙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67.64万元的处理决定中,前海税务局就持第二种观点。
(四)税理分析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地方主管机关在多层嵌套架构下,认为穿透改变所得性质,即取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的股息红利应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依据财税 [2000] 91 号文规定,各层合伙企业应先在各自层面归集、计算应分配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层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层层传递、分配给最终合伙人。A合伙企业来源于合伙企业B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B合伙企业自身的经营所得,对于A合伙企业来说,都是A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A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要以其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因此,对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穿透不改变所得性质。持此观点的理由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下,合伙企业是一个“税收透明体”,即合伙企业自身仅作为会计核算主体,而非纳税主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向上“穿透”到合伙人由合伙人承担,那么多层嵌套架构中的合伙企业就可以看作一个合伙企业,这样按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股息红利就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单独计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经过层层穿透后,仍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结束语
鉴于目前合伙企业的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税务机关在征管实务中对该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为降低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设计交易结构前要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当地的执行口径,以便作出合理的税务安排。
多层嵌套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后是否改变所得性质?
作者:王建军来源:稼轩律师

税法上把合伙企业称作“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穿透”后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在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模式下,下层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到上一层合伙企业时是否改变所得的性质一直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