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破产与清算规则更新解读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破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到企业本身的生死存亡,还关系到广大债权人、股东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破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到企业本身的生死存亡,还关系到广大债权人、股东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一套有序高效的破产法律体系,对于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至关重要。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这一新法律文本的出台,无疑将对企业破产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企业破产的角度出发,解读新《公司法》中关于破产相关条款的修改及其潜在影响。
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在第十七条之二明确公司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职工的话语权得到了明显的加强,该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相互呼应。
第二,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期限认缴以及董事会的督促义务和已到期债权人的催缴权利。根据旧《公司法》,公司解散破产是债权人要求股东加速出资的主要方式,随着这一制度的变化,未来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时,提起公司解散和破产的诉讼将会减少。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在未届出资期限和瑕疵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承担。简言之,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原股东对受让方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情况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旧公司法对此问题尚不明确,导致管理人履职出现困境,这一新规定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方便。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未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如果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失权制度可能成为股东逃避出资的途径,因此管理可以在公司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及时督促董事会行使催缴出资的责任。
第五,新《公司法》明确类别股和普通股,类别股是指在利润分配、投票表决、股权转让等方面具有优先或者劣后之分的股份。该制度和企业破产、清算的衔接主要存在三部分的问题。第一,如果存在剩余财产分配不同的类别股,则在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中,由于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没有可多余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因此在公司破产和清算环节,类别股的可适用范围较小。第二,如果存在表决权不一样的类别股,则在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任务量会增大,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不同的表决组,平衡各方的利益。总之,公司关于类别股的特殊规定,管理人也应当遵循。第三,
第六,新《公司法》明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是董事,相较于旧公司法的股东中心主义,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于董事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也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明确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清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此外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强调了股东、实控人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这一规定也对公司破产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七,新《公司法》在第二百四十一条新增公司的强制注销制度,强制注销制度的设立明显是为了推动大量的僵尸企业的退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强制注销制度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注销究竟如何实施,成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大任务。具言之,强制注销到底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清退和执行还是公司自行申请?如果出现强制注销程序的错误,此时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为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的公司是否还能够提交材料再次申请恢复公司经营等等问题。
第八,新《公司法》在第二百三十二、三十三条进一步扩大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股东、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之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部门和公司的登记机关都可以申请强制清算,这一点和上述第二点正好相反,强制清算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导致关于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具体的程序问题尚不明确。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订在多个层面上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类股东和董事的权利与责任,特别是在企业面临破产时,为债权人、股东及董事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行为指南。
这些新的规定有望减少未来公司解散和破产诉讼的数量,同时加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强制注销制度的引入,预示着国家将进一步推动低效和“僵尸”企业的出清,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然而,新规定的实施细节及其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促进市场效率之间取得平衡,将是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们期待一个更加成熟、高效和公正的企业破产法律环境在中国市场的落地生根,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旧《公司法》的衔接和两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至关重要,只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才能进一步为我国企业破产提供更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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