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法务咨询
刘律师,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为此公司章程相应进行修订,但有人提出,公司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通过,我们是不是还要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
【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2/3以上表决权股东会决,这里用的是“必须”,属于禁止性规定,公司法务所疑问的是,是不是所有的章程修改都必须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单纯从法条字面意思是这样的,但答案是否定的,章程修改分为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描述性事项的章程修改不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们来通过一个司法判例来剖析。
【案例索引】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桂71行终129号 2019年06月28日
柳州市壶东泽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江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1.案件焦点
关于《会议纪要》决议中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是否涉及对壶东泽宇公司章程的修改、被上诉人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是否合法的的问题。
2.法院认为
从《公司法》立法本意来看,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一般事项,一般事项的变更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本案中,被上诉人梁江、陈杰作为出资比例已超过50%的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通过的《会议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通过该股东会决议可以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壶东泽宇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壶东泽宇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描述性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壶东泽宇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解析】
章程修改分为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描述性事项的章程修改不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那么如何区分章程的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呢?
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属于章程中的描述性事项,形式多于实质,满足其相应的变更要件(如选举方式)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再次进行表决。
【郧和法律顾问实务建议】
如果章程里记载的所有事项进行修改都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动辄需要绝对多数股东作出表决,这样对于公司有序运转才是非常不利的,极可能出现股权多数受限于股权少数的局面,也有悖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因此,建议公司章程的“附则”部分可以增加如下示范条款: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描述性事项的变更,满足其相应的变更要件(如选举方式)即可,由此引发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进行股东会表决。
不用2/3表决权通过,也能修改公司章程?
作者:刘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A公司法务咨询 刘律师,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为此公司章程相应进行修订,但有人提出,公司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通过,我们是不是还要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