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资前需注意这几点,避免弄巧成拙带来更大损失

来源:知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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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减资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减资,是一种常见现象,减资能够降低股东应承担的有限责任。
01 企业减资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减资,是一种常见现象,减资能够降低股东应承担的有限责任。
减资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资金过剩导致资本闲置、公司分立导致资产减少、亏损使实有资产严重低于注册资本额等等。
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的出资组成,股东以此承担有限责任。减资,亦即减少注册资本,实际上也就是减少股东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类:
1.形式上减资:只减少注册资本额,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目的是让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净资产持水平保相当。公司在经营状况不良、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资本总额时,可以采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式来弥补亏损。
2.实质性减资:减少资产的同时,把一部分资产返还股东,从而减少公司净资产;
减资对于那些认缴出资额过高又没有实际缴纳能力的股东来说,减资不失为一个纠正冒失行为、降低风险、保护自己的途径。
但同时,减资势必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的债权人不利。因此,《公司法》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减资规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守的规则,主要有:
1.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2.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上述规则的宗旨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规则的着重点是那些关于通知债权人,保障其救济权利的条款。只有按照这些规则,走完了必经的程序,才算完成了减资。减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的规范较多,倘若不加重视,很容易弄巧成拙,不仅达不成降低风险的目的,反而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
02 如果企业不当减资,会有什么样的责任?
上海首例认缴出资案
我们先看上海首例认缴出资的案例。这个公司一开始注册资本400万,2013年开始改成认缴制了,它立马增资到10个亿,可能是为了签一个大单,之后欠付了债权人2000万的债务,又把公司注册资本降到了400万。
公司是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我400万注册资本,大不了我400万全都赔掉,对于债权人来说,我有2000万的债务,你公司财产只还400万,我债权人是有极大损失的,而且是由于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结果是:投资公司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然后对于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两个股东还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注意:是本息,还有利息的)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的观点是这样:
1.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你公司违约了,要以公司的财产400万要全部赔掉;
2.两个股东在明知道公司对外有负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这个减资行为是无效的。要恢复到你减资之前的状态,也就是恢复到10个亿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没有清偿的对应的金额这范围内,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说这两个股东还是跑不了。
这里要给创业者和老板进行提示,就是对于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限公司现有的财产,觉得我没有实际出资到位,公司就是没有财产。这是不对的,因为认缴不是不缴,它也是有出资认缴期限的。除非你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公司进行了清算和注销,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不是什么都能做的。说增资就增资,说减就减资,都是不可以的。
刘春晖与白华榕等四被告公司减资纠纷案
再讲一个北京两级法院都审理的案例,刘春辉跟欣元公司签了一个商铺租赁合同,付了欣元公司55万的租金和10万的商业信誉担保金,还花了27000的装修费。之后刘春辉和欣元公司产生了租赁纠纷。
紧接着,没隔多长时间,欣元公司就召开股东会,要求减资到60万,还在报纸上面刊登了减资公告,要把注册资金从原来的300万减到60万。表示到现在为止没有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或者是提要求进行担保的清偿,因此我们公司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对外也没有任何担保行为。

那刘春辉的债权没收回来,就起诉了欣元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因为他认为股东滥用了法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欣元公司偿还前面68万的费用,再加上租金跟保证金这65万块钱所产生的近5万的利息。
最后法院一二审的判决都是一致的,支持了原告诉求,要求这几个股东要承担责任,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本金加利息合集73万。

在这里面,需要注意几个点:
1.股东认购出资或者是股份的时候,应该结合自己实际经营需要,量力而行,不要追求过高的注册资本,这会给你带来很大的风险。
2.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也仅包括减资本金,还包括利息;
3.还有减资的时候,一定要依法通知到债权人,我们刚刚说前面这个案例被判败诉,就是因为法院觉得你这个解释程序上面是没有通知到你的债权人,你是明知道前面有一个债权人存在的,但没有通知到,因此这个减资程序是不合法的,减资无效。
“有没有通知”,是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在诉讼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未通知,或者未适当通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巨额损失。
公司减资,既需要通知,也需要公告,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减资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注意保管好债权人收到通知书的凭据,如送达回证、回函等。
公司减资,涉及的雷区很多,如果不规范,很容易弄巧成拙,降低风险的目的无法达成不说,还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要严格按规则进行,最好有专业人士参与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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