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系列法规更加完善——简析新《水污染防治法》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的法律框架,并增添了更多具有实操性的内容,体现出处罚更严格、内容更具体、控制更提前的特点。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的法律框架,并增添了更多具有实操性的内容,体现出处罚更严格、内容更具体、控制更提前的特点。本文将简要概述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7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的法律框架,并增添了更多具有实操性的内容,体现出处罚更严格、内容更具体、控制更提前的特点。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排污许可证制度主体地位的确立
新法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水污染防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主要体现在:
(1) 扩充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体范围。新规要求“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排放。排污许可证的主体范围从原有的“企事业单位”扩充到一般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排污主体。
(2)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内容。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此外,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实施了37年的排污费制度将宣告终结,此次修法完全取消了排污费的内容,实现了从水污染防治领域“费”到“税”的转变。
2 水污染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在于监管。此次修法对水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预防性规定。具体表现为:
(1) 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进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建立监测台账,除还应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外,还应实现数据和环保部门的联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 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排放物名列该名录之下的企业将面临着更重的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应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水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环评文件的要求。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规划、建设。
3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的补充
新法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的实践经验,在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防治中均有新的要求。例如: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该进行预处理;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中增加了对污泥的处理要求,同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该对出水水质负责;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推广高效低毒农药,畜禽粪便及污水经处理后排放,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达标;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治理船舶污染,在码头建设废弃物处置设施,压载水不得随意排放等。
4加大处罚力度
新法的特点之一是对于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成倍地加大了处罚力度,也增加了责任承担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除对新增的企业排污数据自行监测、持证排放、污泥处置等义务增设相应的处罚外,新法将多项罚款限额提高至现有标准的两倍,使得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同时,新法还明确了企业对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水污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配套的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
5企业应对之策
针对新法的变化,企业尤其是涉及到水污染的生产企业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做好应对之策:
(1) 建设项目需要环评。水污染处理设施应符合环评文件要求,在项目规划阶段,企业就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排污量和排污治理的成本,安排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2) 排污须领证。尤其是新法所增加的其他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无证排污的处罚。同时企业也应密切关注有毒水污染名录的发布情况。
(3) 履行各项水污染防治义务,合法合规生产。企业应尽快建立排污台账,将排污数据监测尽快安排到日常工作中。此外,企业还应根据自己生产的特点,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的水污染物领域,及时更新技术设备,远离违法处罚。一旦发生环保方面的问题或者面临处罚,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法规原文链接:
《水污染防治法》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7/5/art11205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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