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一个真实的案件
在我参与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委托人王某自称其公司被古某通过伪造签名、提供虚假工商登记变更材料的方式转移走了全部的股权以及公司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权,而王某自称从没有见过古某,也不认识此人。面对此种情况,王某曾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案要求纠正,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并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当日,公安部门对王某实施了逮捕,理由是涉嫌合同诈骗,举报人正是古某。
这个案件虽然从委托人的表述中看起来比较普通,但是又觉得案情似乎过于简单,甚至有许多脱节之处,不能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作为受托人,对案件展开了细致的调查,根据相关线索,终于将本案的事实基本还原,得到的案情让人非常的惊讶。
案件的真正起因是这样的:2005年,王某大哥王大向银行抵押贷款取得了近三千万的资金,后王某与王大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了这笔资金,取得了A公司100%的股权和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名称不变。后由王某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90%的股权,王某之妻关某出任股东,占10%的股权。取得公司后,王某便开始自主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且先后取得了房地产开发项目五证。为筹集公司运营和项目开发资金,王某曾先后向五人借过高利贷,直至2006年,当该项目建至8层,建筑面积达2万余平方米,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高利贷,致项目停工。
项目停工后,几个高利贷债权人多次向王某追讨高利贷,2008年,五个高利贷债权人为了实现高利贷债权,逼迫王某转让项目偿还债务,并向王某介绍了外地商人古某,要求王某以低价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及项目转让给古某,以此偿还高利贷。对此要求,王某开始是不同意的,但是在几个高利贷债权人各种手段的逼迫之下,无奈于2010年7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缔约方为王某、王某之妻关某;A公司;古某、丁某以及五个高利贷债权人。该协议约定由古某花费不超过8000万元,转让价款只限于偿还在几方共同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清理协议书》中列明的包括高利贷在内的全部债务,王某本人没有任何收益。同时约定除明确列明的债务以外的所有未披露债务,均由王某个人承担,由古某和丁某分别受让公司90%和10%的股权和房地产在建项目。
2008年8月,王某、关某、古某和高利贷债权人代表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为办理该手续,又由古某与王某,丁某与关某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以总价1万元取得了A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古某将A公司的名称变更为B公司。在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古某未直接向王某和关某支付过1分钱,而是在王某和古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向各个债权人偿还,直至2010年3月共支付了不足7千万元。
后来王某认为以8000万的低价将公司和价值近1.5亿的项目卖给古某非常吃亏,便想反悔,重新取回公司的全部股权和项目自己经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王某曾向古某提出反悔,古某愿意增加2000万元解决问题,王某同意,但是王大不同意,同时古某也没有任何实际举措,在此情况下,王某向工商部门提供了两份“笔迹鉴定书”,称当初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王某、关某”签字不是本人所签,系违法股权变更,应予撤销。6月,古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12日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09年7月6日,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后,对拟做出撤销B公司2008年8月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告知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2009年8月5日,在行政处罚听证会召开当日,行政处罚听证会尚未进行时,公安机关对王某和关某实施了逮捕,经过讯问释放了关某,2009年8月6日,对王某实施了取保候审,2010年元月对王某再次逮捕,2010年3月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0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
二、挑战:刑、民、行政交织案件中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
对于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要想界定其到底是一起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或行政案件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暂且称其为刑、民、行政交织案件。,透过以上案例可以发掘出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和问题。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方利益冲突较大。以本案为例,主要包括法律关系:
1、王某、关某与王大之间股东关系。王某、关某占A公司100%的股权,关某只是挂名股东,公司与项目的日常经营主要由王某承担,名义上可以掌控公司与项目的运营,但是取得A公司的资金却是由王大筹集的,故王大才是实际出资人,在重大问题上具有控制权。
2、王某与五个高利贷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为了取得经营公司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向五个高利贷债权人借了高利贷,本息累计达2000多万。正是因为王某无法偿还这些高利贷,才发生了这五个高利贷债权人逼迫王某将公司及项目低价出售等一系列事件。
3、王某与古某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也是本案的核心。首先,存在一个民事股权交易法律关系,即古某以8000万的价格取得A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次,存在一个行政举报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王某因不想以低价将公司和项目卖给古某,同时古某虽承诺再给2000万以彻底解决问题,但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此情况下王某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举报古某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再次,存在一个刑事报案的关系,古某得知王某向工商部门举报后,立刻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王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4、古某与工商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工商部门接到王某报案,拟对古某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与古某之间有一个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5、王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古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古某的报案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再退回补充侦查。
(二)面临的诸多问题
由于本案存在以上这些特点,司法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必然面对各种各样复杂的问题:
(一)本案定性问题,这起案件到底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一方面,从刑事犯罪角度出发,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分析犯罪构成,王某因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这时候试图通过出售A公司及公司名下的房地产项目来偿还债务,作为高利贷债权人之一的陈某便向其介绍了古某收购公司股权,但因古某的出价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王某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部分债务的存在,只将五个主要高利贷债权人和其他主要欠款列明,古某通过替王某偿还列明所谓全部债务的方式,取得了A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房地产项目。但是王某故意隐瞒的债务并非因此而消灭,这些债权人得知公司转让给古某后,纷纷起诉要求A公司及古某偿还债务,其中某些债务还并存着抵押等条件,导致A公司的股权被冻结,项目无法继续开发。古某便以此为由认为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故意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古某在获得公司及房地产项目后需要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同时由于抵押的存在,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而王某基于此摆脱了所有的债务,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另一方面,从民事纠纷角度出发分析本案。王某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在几个主要债权人的逼迫之下,无奈只能通过出售自己掌握的A公司全部股权及房地产项目来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几个高利贷债权人找来买受人古某,逼迫王某与古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券债务清单》,以8000万的价格将王某所控制的A公司100%的股权。后来王某认为这个价格卖低了,便想反悔,意图使古某再多支付2000万给自己,但是古某迟迟没有履行,在此情况下王某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举报古某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取回公司的控制权以便达到反悔和取得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
从以上这个角度分析,本案是似乎只是一起民间的经济纠纷。王某认为自己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吃亏的,想通过违约的方式取回公司的股权,采取了向工商局举报的形式意图取回A公司的全部股权,该违约反悔行为正在进行过程中,便被刑事侦查所打断,并未成功。从民事纠纷角度看本案,王某拥有的A公司股权是真实的,拥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真实的,将股权转让给古某也是真实的,古某实际取得了A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权,王某也没有因此获得非法利益,即使有未披露的债务,但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非常明确,所有未出现在《债权债务清单》中的债务均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关于王某与古某的及所有高利贷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二)民事、刑事、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交织的问题
本案之所以难以准确定性,就是因为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先后存在多个法律行为,而他们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本案格外复杂。
1、王某与几个高利贷债权人之间是一种事实存在但是却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高利贷关系,正是由于这些非法高利贷的存在使王某债台高筑,不得不出售本可以良好运行的公司和房地产项目,以偿还高利贷债务,从而引起了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
2、王某与古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民事法律行为,王某与古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确确实实发生了,但是此次股权转让行为又存在许多瑕疵。第一,古某在尚未彻底调查清楚该公司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下图便宜盲目与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为只要花8000万打发了高利贷债权人和建筑公司就可以顺利实现项目的预售,但是未披露债务的存在使得房地产项目无法预售,导致了古某的资金无法回笼,从而无法兑现曾向王某表示再给2000万的承诺;第二,此次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本人并未获得任何收益,所有资金在未经其支配的情况下直接偿还了高利贷和工程款,如果股权转让金是直接支付给王某的话,他可以自行决定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那么其所隐瞒的一些债务可能就不会爆发,也就不会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继续开发的困境。也正是由于王某没有获得任何股权转让款的支配权,导致其认为自己以如此价格转让股权和项目是不公平的,才有了后来一系列的行为,其目的无非就是想获得一些实在的收益。
3、由于王某无法实际控制股权转让款的偿还顺序和比例,那些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隐瞒的、他自认为可以解决的小额债务就无法得到清偿,而这些债务大多都以A公司股权和房地产项目设定了担保,这些债权人在王某那儿实现不了债权的情况下自然而然找到了A公司新的主人古某,并实施了法律手段,导致了A公司的股权和房地产项目被查封、冻结无法继续实施开发,古某的自己亦无法实现周转。
4、王某看到古某迟迟不兑现再给2000万的承诺,便想到了通过工商举报的形式取回公司的股权,他便向工商局提供了笔迹鉴定资料称古某是通过伪造签章的方式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虚假工商登记变更,试图通过工商局利用其行政手段帮助其实现反悔违约的目的。
5、古某获得A公司和项目后,无法正常经营,又被未在《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债权人纠缠,同时得知王某试图通过工商局运用行政手段取回公司和项目。在此情况下,其未考虑通过相应的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解决这些纠纷,而是单纯的认为自己付出了金钱,但是得到的公司和项目又无法正常运行,便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意图通过刑事手段的介入将民事纠纷和行政程序通通处理,这样就使得本案愈加的复杂。
三、应对:处理刑、民、行政交织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从以上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本案本质上应该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但是随着案件的发展,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都没有按照常规程序处理纠纷,而是分别引入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介入,使得本案纷繁复杂,纠纷无从处理。
从本案实际出发,要想完整解决这样一起刑、民、行政交织的案件,单凭任何一个机关或个人都是不可能的。例如,刑事程序只能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即使王某的合同诈骗罪成立,王某所面临的是牢狱之灾,而几方的经济纠纷并不会因此就不复存在,而是仍然得不到解决,古某的公司和楼盘依然无法正常运行,行政程序也是一样。
笔者认为,本案的纠纷解决思路仍应以民事手段为主,同时兼顾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毕竟这两种程序都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并不由当事人自行控制。而解决本案的基本原则应当从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各方的本质需求,对症下药,各部门积极配合处理纠纷。
具体来说,古某的本质需求不是要让王某定罪获刑,而是重金买下的公司和房地产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实现销售,从而获得经济效益;王某的本质需求不是拿回公司和项目,而是尽快从看守所释放,同时在原来的基础上再获得一些经济利益,从而使自己的所有债务得到彻底解决,并且能够获得一些继续生活的资本;新的债权的人本质需求不是让古某的房地产项目无法实现销售,而是自己的债权能够尽早得到清偿;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本质需求或本质目的都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基于以上各方的本质需求,从实际出发定纷止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各方纠纷:
1、王某应主动承担全部未在《债权债务清单》中披露的债务,并充分取得古某的谅解,以便实现取保候审;
2、由于王某无任何资产,即使承诺也无力承担所有未披露债务,在王某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古某和王某可以通过协商,以市场评估为基础,重新为股权转让款定价,对王某做出一定的补偿,王某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偿还所有未披露的债务,同时解除古某被查封和冻结的股权和项目。
3、古某的公司和项目解除查封和冻结后得意进行正常的运营,房地产项目就可以实现销售,经济利益就得以实现,王某的补偿也得以实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以实现。
4、通过王某与古某的共同陈述,撤销在工商部门的举报。
5、基于以上全部行为的履行和各方本质需求的实现,共同向公安部门做出解释,从而撤销刑事程序的进行。
四、启示:定纷止争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的发展
在处理类似本案这样刑、民、行政交织的复杂案件过程中,要想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必须各个当事人、各个机关从彻底化解纠纷这个根本目的出发,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阻碍,将导致全案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就会让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甚至有可能造成滥用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的后果。
正是因为有这个问题的存在,往往在现实中,各方都不愿意主动做出让步,进行合作,取得谅解。而恰恰相反,都局限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进行通盘考虑,从而导致各方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化,使原本可以轻松解决的纠纷陷入无比复杂的情况,损害各方利益,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为了切实解决各方矛盾,从化解纠纷角度出发,不能一味的指望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某种和解协议,因为这往往是不现实的。而应当在公权力机关的主导下,利用公权力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将矛盾各方拉入同一个平台,开拓创新的提出解决纠纷的办法,敦促各方实施,从而使各种矛盾能够最终得到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实现社会管理活动的创新,才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不断完善。
定纷止争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用——以一起刑、民、行政交织案件的处理为视角
作者:梁良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一、缘起:一个真实的案件 在我参与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