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8月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
《意见》以两个“一站式”建设为主线,分三部分共计27条规定了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组织实施。其中,《意见》提出,要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开展 保健医药行业进严打范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自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切实防范和制止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知指出,此次执法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查处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虚假宣传、虚假评奖评优、在互联网销售“心得体会”、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违法违规制作使用党旗党徽等不当营商活动。同时,严查“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8月8日,信安标委公布《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下称《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8月31日。
《规范》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用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规范》明确,该标准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和运营,也可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技术评估、监督检查。
广电总局:拟8月份起不播娱乐性强的古装剧偶像剧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司发布了《关于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电视剧展播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总局拟于8月份开始重点电视剧“百日展播”活动,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展播活动遴选86部剧目,供全国各级电视台尤其是各省级卫视自8月起选购播出。《通知》要求在展播期间不得播出娱乐性较强的古装剧、偶像剧,确保播出剧目与宣传期整体氛围相协调。
部门荣誉
浩天知产数名合伙人、律师入选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经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四次会长会议审议,公布了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名单。知产入选的合伙人、律师包括:李正宁合伙人/律师(文化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刘玉萍合伙人/律师(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朱玉子合伙人/律师(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周汉合伙人/律师(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张樱山律师(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业内案例简评
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权案 点评人:李梦雪
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浩天点评】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电影的改编是否构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侵犯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从客观效果上分析改编行为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并从使用原著的权限(改编系获得合法授权)、使用方式(涉案电影系对原著的合法改编)、原著的发表情况(出版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电影作品改编法律规定、表现手法、创作规律的特殊性)四个方面具体论证,最终认定涉案电影的改编并未使原著作者的声誉受损,不构成对原著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而二审法院认为,原著作者声誉是否受损,并非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且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是否获得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二审法院并从涉案电影与原著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涉案电影对原著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必要,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三方面论证了涉案电影构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项下的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所享有的保护自身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而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这也恰恰是《著作权法》区分该两个权项的必要性所在。然而,实践中的改编行为,往往无可避免地要对原作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会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的可能,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问题由此产生,前述案件争议焦点的本质事实上就是二项权利之间的边界问题。在讨论该两项权利边界问题时,我们不可忽略以下几点:
1.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的客体不同,即便获得改编权授权,也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改动作品内容;
2.从法律规定的字义解释及体系解释看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如果人为强加该要件,对相关规定作扩大解释,可能会使得二项权利之间的边界模糊,则著作权法区分两项权利也就没有了太大意义;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针对电影作品改编的特殊规定,其前半句已经包含了对电影作品创作手法、表现形式特殊性的考量,规定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改动,二是改动应是必要的。因此,在判断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离不开对改动是否为必要的论证。如果改动超过了必要的范围,则可能落入该条款后半句(“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的规制范围,从而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 点评人:邵茜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
【浩天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第二个、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该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被告辩称其引用比例小属于合理引用,但根据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不得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围或有其他合理需要。而本案被告的使用方式不仅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12种情形之一且已经远超“合理使用”的界限,对原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15期)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8月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