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在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以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作用
在仲裁活动中,委托代理人可以给未能亲自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缺乏法律知识、仲裁经验的被代理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帮助被代理人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决定,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仲裁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要求及所需材料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代理人为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含首页与年检页);
(二)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一份,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一份(含首页与年检页);
(三)代理人为当事人工作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员工证明一份;
(四)代理人为近亲属或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材料等一份。
你想知道的仲裁那些事(十一)——委托代理人
作者:南宁仲裁委员会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在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